大洋網訊 6月15日,16屆11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廣州市購買民辦義務教育學校學位服務實施意見》(簡稱《意見》)。為了有效增加公辦學位供給、進一步促進教育公平,《意見》規(guī)范了政府購買民辦義務教育學校學位服務的標準和方式。
為了推進義務教育優(yōu)質均衡發(fā)展,政府一方面通過新建、擴建公辦學校等方式增加義務教育公辦學位,另一方面也通過購買民辦義務教育學校學位服務的方式,有效增加公辦學位供給。
《意見》明確,新建、擴建公辦學校是廣州增加公辦學校學位供給的主要方式和途徑。《意見》還要求,自2024年起,購買民辦義務教育學校學位服務總數原則上不超過當年轄內在讀隨遷子女總數的50%。
享受購買學位服務的對象為在本市民辦義務教育學校就讀,且就讀學校和學籍所在學校一致(即“人籍一致”)的學生。
《意見》提出了購買學位服務的標準。各區(qū)原則上按小學生不低于每人每年5000元、初中生不低于每人每年6000元的標準實施購買學位服務。購買學位服務經費納入財政補助范圍。學生就讀的民辦義務教育學校的收費標準等于或低于財政補助標準的,按學校收費標準購買學位服務;學生就讀的民辦義務教育學校的收費標準高于財政補助標準的,差額部分由家長繳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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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經當地區(qū)教育行政部門按地段生待遇安排入讀民辦學校的學生,其購買學位服務標準由區(qū)教育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意見》明確,市、區(qū)分擔部分的購買學位服務所需經費參考小學生每人每年5000元、初中生每人每年6000元標準,由市、區(qū)財政部門按現行財政管理體制確定的市區(qū)分擔比例予以安排。
《意見》鼓勵各區(qū)結合本區(qū)財政實力提高購買學位服務的標準;各區(qū)提高購買學位服務標準部分經費由區(qū)級財政全額承擔。
購買學位服務經費撥付前,民辦義務教育學校已按收費標準正常收取學生學雜費,該如何處理?《意見》指出,民辦義務教育學校須在購買學位服務經費撥付后,按當地區(qū)規(guī)定的期限要求將購買學位服務款項返還學生。購買學位服務經費撥付后,民辦義務教育學校尚未收取學生學雜費的,購買學位服務經費用于直接抵減學生應繳學雜費。
《意見》稱,各區(qū)應根據本區(qū)實際,制定購買學位服務具體實施方案,以及隨遷子女就讀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細則,面向社會公布后實施。
文/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龍錕、申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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