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洋網訊 每逢節(jié)假日,兒童樂園就成了不少家長的“遛娃”好去處。然而,部分商家不顧兒童身高年齡,向家長出售“全園通”、“一票通”等包含危險性項目的套票,安全隱患堪憂。如若在游玩過程中,兒童發(fā)生事故受傷,法律責任該由誰承擔呢?
記者今日獲悉,廣州增城法院審理了一起因游樂場所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而導致未成年人人身損害的糾紛,依法判處游樂場所擔責70%,監(jiān)護人擔責30%。
(圖文無關)
事發(fā):女童在兒童樂園摔傷致下唇被縫15針
2020年7月,蘇先生帶著兩歲多的女兒蘇西(化名)到兒童樂園游玩,在工作人員的介紹下,蘇先生購買了全場通票,隨即帶著蘇西進入樂園的蹦床區(qū)域“忍者空間”的手吊滑索項目(手握滑索把具,利用固定繩索高度差身體凌空向前滑行至定點位置)游玩。因蘇西身高不到1米,憑自身無法握住距離水平地面高約1.1m的滑索把具,蘇西的父親將其抱起,讓蘇西手持滑索握具從海綿池的一端下滑至另一端。蘇西到達終點后,身體凌空,在等待被抱下期間,因體力不支跌落至海綿池邊,導致其唇部摔裂,牙齒脫落。
經醫(yī)院治療,蘇西被診斷為唇裂傷及外傷性牙齒損傷,之后通過手術下唇被縫15針,右門牙拔掉。后至口腔醫(yī)院復診并拍片,確認其下唇自里向外穿透,將造成恒牙無法按正常的位置長出,后續(xù)需進行牙齒矯正。之后經過多次復診,醫(yī)院確認原告唇下有皮膚瘢痕形成,后續(xù)需要進行恢復治療。
然而,蘇先生多次與兒童樂園負責人聯系,協(xié)商事故的賠償事宜。由于商家拒不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蘇先生將兒童樂園告上法庭,要求其賠償醫(yī)療費、后續(xù)治療費等合計28713.92元。
究竟兒童樂園有無過錯?
原告蘇西方認為:
兒童樂園作為經營者,應對進入蹦床內玩耍的兒童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蘇西從蹦床區(qū)游樂設備上掉落,足見蹦床設施存在安全隱患。兒童樂園明知蘇西不滿三歲,未經告知或提醒就出售全場通票(含蹦床區(qū))給蘇西父母,放任蘇西進入蹦床區(qū)玩耍,明顯未對蘇西進行有效看護和安全指導,造成蘇西人身損害,故應對本次事故承擔全部責任。
被告兒童樂園辯稱:
蘇西年幼,缺乏安全意識和判斷能力,但蘇西的監(jiān)護人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先閱讀項目的安全警示標識,蘇西父親未充分盡到監(jiān)護職責,還將蘇西抱去玩與其年齡、體力不相符的項目,對本次事故具有主要過錯,應承擔主要責任。而且,蘇西父親填寫的《會員卡申請表》已注明注意事項,在門口右側和蘇西所玩設施起始位置粘貼了相關的安全警示標識。兒童樂園多次展示安全警示標識,已盡到合理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應當減輕兒童樂園本次事故的責任。
法院判決:兒童樂園擔責70%,監(jiān)護人擔責30%
增城法院判決兒童樂園賠償蘇西醫(yī)療費、后續(xù)醫(yī)療費、護理費等合計10591.67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費用1802.56元,其仍需向原告賠償8789.11元,宣判后,雙方均未上訴。
法院指出,兒童樂園的合理注意義務標準應高于對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注意義務標準。結合本案,兒童樂園針對不同年齡對象設置了多個區(qū)域和游玩項目設施,其理應對進入人員是否符合條件進行篩選、管控?!稌T卡申請表》上亦寫明“敬請家長仔細閱讀兒童樂園公告的‘安全須知’及‘溫馨提示’,確認同意后方可入場。”而兒童樂園明知蘇西未滿三周歲,仍向其發(fā)放代表全場通玩標識的藍色手環(huán),未將驚險、不適宜其游玩的項目排除在外,且蘇西在進入不適宜游玩區(qū)域期間,亦未受到任何工作人員阻止,足見被告管理松散、疏漏。
滑索項目存在一定的危險性,但兒童樂園未在該區(qū)域內安排專人看守巡查,存在較大安全隱患。而且,兒童樂園未盡到充分的安全警示義務。盡管《會員卡申請表》《會員卡》上已告知家長仔細閱讀兒童樂園公告的安全須知和溫馨提示,但兒童樂園提交的現有證據,如視頻監(jiān)控、照片、微信聊天記錄等均不能證實兒童樂園在事發(fā)時的顯著位置粘貼了“跑酷蹦床須知”和“忍者空間提示”,亦不能證實兒童樂園已在“跑酷蹦床須知”須知中告知了“3歲以下兒童、孕婦、50歲以上老人,手腳容易脫臼者禁止進場”;“忍者空間提示”中告知了“嚴禁幼兒(6歲以下)游玩驚險項目”的內容。
再者,兒童樂園未經主管部門核準登記超范圍經營,且經營的游戲設施未達到安全標準。從蘇西自滑索跌落致唇部摔裂,牙齒脫落,流血不止的損害后果來看,足以證實海綿池周邊包邊厚度不足,緩沖保護作用有限。盡管兒童樂園有明確要求家長需入場陪同兒童游玩,但家長對兒童的監(jiān)護看管義務,不能減輕或免除被告所應承擔的合理注意義務。
基于上述分析論述,可以認定兒童樂園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對蘇西的損害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同時,蘇西系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事發(fā)時,蘇西的監(jiān)護人應當知道滑索項目對尚未滿3歲的蘇西來說具有較大的危險性,其非但未予阻止,仍積極幫助蘇西吊上滑索讓蘇西獨自游玩該項目,結束后亦未及時將蘇西放下致使蘇西跌落受傷,存在疏忽大意的過失,未盡監(jiān)護職責。
根據本案的事發(fā)經過,注意義務標準和雙方的過錯程度等因素酌定蘇西的監(jiān)護人承擔30%的責任,兒童樂園承擔70%的賠償責任。
法官提醒:兒童樂園應充分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經辦法官指出,兒童樂園作為游樂設施的經營單位,面對消費群體大多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時,應充分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合理預見風險因素,及時消除危險或采取必要措施。如對設施設備的定期檢修、維護,加強對入場人員的篩選管控,強化巡查管理,隨時預防、阻止未成年人進行與其年齡不相符的游樂活動,同時做好人流疏導與秩序維護工作等,防止造成未成年人人身傷害。
對于未成年游樂場所在安全和服務方面,建議相關部門,定期對未成年游樂場所的經營狀況、設施安全狀況進行檢測,對不符合相關要求的游樂場所及時進行整改處理。
除此之外,家長作為孩子的監(jiān)護人,亦需要注意到未成年人心智發(fā)育階段的局限性,在攜帶未成年人進入游樂場所時,應進行有效的隨身看護,仔細閱讀安全警示提醒,遵循工作人員的安全提示,及時發(fā)現并制止危險行為。同時,注意甄別游樂場所是否具備經營資質,其配套器材、安全輔助設施等是否符合相關標準。
文/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章程 通訊員:增法宣
圖/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莫偉濃
熱門
聯系我們:52 78 229 @qq.com
版權所有 重播新聞網 www.hbmingxingmzc.cn 豫ICP備17019456號-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