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洋網訊 如今,很多人的家里都會養(yǎng)一只小貓當寵物。然而,飼養(yǎng)寵物鬧上法院的案件近年來也屢見不鮮。記者今日從廣州海珠法院獲悉,該院就審結了一起因寵物貓引發(fā)的糾紛,原告花費近萬元購買的寵物貓,次日就患病送醫(yī),第三天不治身亡。購買費用能全額退款嗎?
案情:花費9800元買的小貓隔日死亡 買主將寵物店告上法庭
去年9月3日,王某在廣州某寵物店以9800元的價格購買了一只白色拿破侖寵物貓,并簽訂了《購寵合同》。次日,王某發(fā)現小貓出現流鼻涕、反嘔、口吐白沫等癥狀,遂向店家反映后將小貓帶至寵物醫(yī)院進行救治。
去年9月5日,小貓因患肺炎救治無效死亡。寵物店老板向動物醫(yī)院支付了治療費1810元及尸體處理費300元。王某與寵物店協(xié)商退款,老板認為小貓售后所患肺炎不在合同約定賠償范圍內,故拒絕了王某的退款要求。
王某為此訴至法院,要求寵物店退還購買小貓的款項并賠償精神損失費2000元。
判決:寵物店向原告賠償經濟損失9800元
究竟小貓在寵物店交付給王某時是否已患有疾???法院認為,小貓在王某領走后不足一天即發(fā)病,王某積極與店家溝通并及時送往寵物醫(yī)院救治,小貓救治無效死亡后,店家并未向王某提出解剖小貓尸體以查明具體死亡原因,王某與店家協(xié)商退款遭到拒絕。
根據現有證據及相關醫(yī)療常識合理判斷小貓患有肺炎是導致它死亡的主要原因,并非因王某看護不當進食了有毒、有害食物或東西導致,小貓所患肺炎不可能在短短一兩天患有且病發(fā),故寵物店交付給王某是已患病的小貓。
依據《購寵合同》約定,售出小貓十天內出現貓瘟、貓傳腹可售后退還,那小貓所患肺炎是否可以退還貨款?法院指出,《購寵合同》約定:“寵物在出售后的十天內出現傳染性疾病貓瘟、貓傳染性腹膜炎,則將寵物退回寵物店治療,寵物店將更換同品質的寵物給買家?!彪m然《購寵合同》沒有約定寵物在出售后的十天內出現肺炎是否應更換,但從前述條款的內容可以看出如小貓在出售后十天內患有重大疾病應予退貨。王某購買小貓患肺炎且醫(yī)治后死亡在十日保障期內,寵物店應當退還貨款。
為此,法院判決,寵物店向原告王某賠償經濟損失9800元,目前本案判決已生效。
法律知多D
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五條 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質量要求交付標的物。出賣人提供有關標的物質量說明的,交付的標的物應當符合該說明的質量要求。
第六百一十七條 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的,買受人可以依據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條至第五百八十四條的規(guī)定請求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百二十一條 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限的,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限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于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
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限的,買受人應當在發(fā)現或者應當發(fā)現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合理期限內通知出賣人。買受人在合理期限內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標的物之日起二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但是,對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不適用該二年的規(guī)定。
出賣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提供的標的物不符合約定的,兩款規(guī)定的通知時間的限制。
法院提醒廣大消費者,如需購買寵物,應選擇正規(guī)、有資質、信譽良好的店鋪;商家在出售寵物時,除了依法經營,更應自覺遵守公平交易、誠信原則,遵守與消費者的約定,共同維護安全穩(wěn)定的市場秩序,共建文明和諧社會。
文/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章程 通訊員:海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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