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洋網(wǎng)訊 誠實信用,是民事訴訟參與人應遵守的基本原則。律師本應積極引導當事人誠信訴訟、還原事實真相,但有的律師卻引導當事人刻意隱瞞關鍵證據(jù),在法庭上作出虛假陳述。記者今日獲悉,廣州天河法院對該名不誠信律師開出罰單,決定對其罰款人民幣3萬元。
去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了《關于深入開展虛假訴訟整治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要求加強虛假訴訟整治工作,對虛假訴訟采取“零容忍”態(tài)度。
《意見》明確指出,單獨或與他人惡意串通,采取偽造證據(jù)、虛假陳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實,虛構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妨礙司法秩序的,構成虛假訴訟。
虛假訴訟行為情節(jié)惡劣、后果嚴重或者多次參與虛假訴訟、制造系列虛假訴訟案件的,要加大處罰力度。
律師參與虛假訴訟被處罰3萬
在天河法院審理的一起民間借貸糾紛中,律師小明(化名)是原告馮某的訴訟代理人。馮某表示她與前男友王某戀愛期間,曾通過現(xiàn)金、轉賬等方式借給王某225萬,但王某一直未償還,后王某因刑事犯罪被判有期徒刑,目前正在服刑,馮某遂訴至法院要求王某償還債務。
法庭上,律師小明表示被告王某曾在微信聊天中承認欠款225萬元,并提交了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jù),并在法官詢問被告王某有否出具過借款憑據(jù)時,聲稱借款憑據(jù)因被王某撕毀而無法提供。法官多次告知法庭紀律以及說明虛假陳述的法律后果后,原告及其律師均保證如實陳述,原告馮某還簽署了《誠信訴訟承諾書》。
其后,法官在質證過程中發(fā)現(xiàn),被告王某曾向原告馮某出具《借款憑據(jù)》,憑證上明確記載了原、被告雙方的借款關系、借款數(shù)額、借款期限、借款利息等,還約定了仲裁條款。更離譜的是,該《借款憑據(jù)》竟然一直掌握在律師小明手中。為此,法官立即要求馮某和律師小明就《借款憑據(jù)》的情況進行解釋
對此,原告馮某承認,當初律師看過證據(jù)后,認為《借款憑據(jù)》有瑕疵,還涉及仲裁,若提交仲裁處理的話費用更高,就建議她先向法院提起訴訟。
律師小明一開始說,雙方之前確實沒有對每一筆借款都出具借據(jù)、借條。這個《借款憑據(jù)》是后來補簽的,只是對之前借款的結算,嚴格來說不算借條??紤]到當時王某已經(jīng)出現(xiàn)了盜竊的違法行為,可能要被追究刑事責任,但約定的還款期限尚未屆滿,所以就先趕緊起訴了。之后,律師小明又聲稱,這個《借款憑據(jù)》因為原告馮某未按約定提供借款,所以尚未生效,與本案的民間借貸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仲裁條款也與本案無關,就沒有作為證據(jù)提交。
法院認為,小明作為專職律師,對案件關鍵事實故意作虛假陳述,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影響案件事實的查明,擾亂了正常的訴訟秩序,妨害了法院對案件的公正審理,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決定對其罰款人民幣3萬元。
本案中,《借款憑據(jù)》是具有借貸意思表示的借貸憑據(jù),亦是證實原、被告間借貸關系確立最為直接的關鍵證據(jù),該證據(jù)所反映的事實會直接影響到法院依法裁判的結果。
《借款憑據(jù)》中約定的仲裁條款更直接決定了爭議解決的主管分工與權限,原告本應在起訴時即將此證據(jù)予以提交。律師小明本應積極引導原告誠信訴訟、還原事實真相,但卻引導當事人刻意隱瞞有仲裁條款的關鍵證據(jù),且前后解釋自相矛盾,存在虛假陳述的明顯故意。
律師小明的行為違反了民事訴訟中訴訟參與人應遵守的誠實信用原則,客觀上妨害了人民法院履行查明案件事實的職責,造成了司法資源的浪費,依法應予以處罰。
根據(jù)最高法院的《意見》規(guī)定,法院還可以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行業(yè)協(xié)會發(fā)出司法建議,督促及時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業(yè)懲戒。
文/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章程 通訊員 天法宣
圖/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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