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洋網(wǎng)訊 “朋友,刷單嗎?刷一單就可以賺30蚊!”不少市民都會在微信、QQ等社交賬號上收到一些陌生人發(fā)來的“邀請”或招聘信息,殊不知,這可能是個圈套。
這不,在廣州,有人就為了這點蠅頭小利,短短一個多小時內,就被騙了8.8萬余元。
網(wǎng)上刷單,多人被騙
2019年7月的一天下午,王某在一個刷單微信群里加了一名好友,對方稱,“你要刷單的話,按照操作來做”。
王某隨即點開了對方發(fā)來的鏈接,登陸了支付寶賬號,又掃了對方發(fā)來的二維碼,王某隨后輸入交易密碼,這一下就付款10488元!王某慌了,“我問為什么是付款成功”,對方讓王某重新再試了三遍,都是付款成功。
王某被告知,“錢被凍結了”,需要繼續(xù)繳納款項解凍。就這樣,短短一個多小時,王某先后四次轉賬,共計8.8萬余元。而這當中的錢,有的還是借來的。發(fā)現(xiàn)事情不對,王某趕緊報警。
與王某一樣,還有多名受害人被騙。他們有的被告知“刷一單就可以賺30元”,有的被承諾“三百一天”,有的稱“不需要自己掏錢,只是走一個流程”,可流程走完,錢卻不見了,少則幾千,多則過萬。2020年6月,該案嫌疑人之一孫某被刑拘。
團伙作案,形成鏈條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9年7月,孫某伙同同案人丘某、 陳某(均已判決)共同使用網(wǎng)絡詐騙他人財物。
丘某、陳某首先在網(wǎng)上商城挑選手機等電子產品并在商品訂單中將聯(lián)系電話、收貨地址及收貨人等信息填好,待網(wǎng)上商城生成付款鏈接后,將付款鏈接自己制作或交由同案人制作成付款二維碼,再將二維碼發(fā)給下家由下家在網(wǎng)絡平臺上發(fā)布“刷單賺傭金”等虛假信息,欺騙被害人掃碼付款。
被害人被騙支付購物款后,所購買的電子產品將按照事先填寫的快遞地址郵寄,待電子產品送達后由特定人收貨并銷贓,所得贓款按比例分配,從而形成了一條從商城下單、制作付款二維碼、實施詐騙到銷贓并分贓的完整犯罪鏈條。
其中,被告人孫某負責提供收貨人、收貨地址及收取、分配銷贓款項,共參與詐騙9次,犯罪數(shù)額73718元,其中犯罪既遂數(shù)額63230元,犯罪未遂數(shù)額10488元。
判決:以詐騙罪判刑四年
荔灣法院認為,被告人孫某伙同他人利用電信網(wǎng)絡技術手段多次實施詐騙,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孫某實施部分犯罪行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遂判決被告人孫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五萬元,同時責令孫某對同案人退賠被害人的款項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
法官說法:刷單騙局屢現(xiàn),莫因小利得不償失
刷單詐騙的手法在電信網(wǎng)絡詐騙中屢見不鮮,但還是有些人想通過刷單這種看起來賺錢又快又輕松的方式賺錢,讓不法分子有機可乘,冒著犯罪的風險設計騙局,廣為撒網(wǎng),實施詐騙。
經辦法官趙丹指出,在本案中,詐騙的環(huán)節(jié)各有分工,形成了一條從商城下單、制作付款二維碼、實施詐騙到銷贓并分贓的完整犯罪鏈條。被害人看到被制作成二維碼的付款鏈接,且收款人為正規(guī)商城后,就放松了警惕,實際上,犯罪分子就是利用了被害人的上述心理誘導被害人支付刷單款項,但該商品在商城發(fā)貨后直接到了詐騙分子事先擬定的地方后被銷贓,導致被害人損失。被告人孫某自以為全程不與被害人直接接觸,只是參與銷贓,并且不產生與詐騙款項相關的流水記錄,就可以逃避法律的懲罰,但公安機關還是通過調取孫某及其女友的支付寶流水發(fā)現(xiàn)了蛛絲馬跡。
法院經審理認為,孫某提供地址、收貨人及參與銷贓前已知曉同案人實施的詐騙行為并且參與其中,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依法應予以懲處。
在此,趙丹提醒大家注意三點:
01
不要有“貪圖小便宜”和“輕輕松松賺大錢”的心理,不要輕信網(wǎng)上所謂高額回報,找兼職工作要去正規(guī)的招聘、公司和中介平臺,簽訂勞動合同,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02
所謂的刷單賺錢,都是詐騙分子營造出來的賺錢假象,先引誘受害人入局,隨后再設置障礙,編造各種理由要求繼續(xù)充值完成任務,目的是讓被害人永遠無法提現(xiàn)。
03
一旦遭遇到了刷單詐騙后該如何處理呢?如果是正規(guī)的購物平臺,立即致電平臺客服投訴并報警,要求停止發(fā)貨并退款。如果是私人賬戶,立即致電110或到就近的派出所報案,提供轉入款項的賬戶信息,由公安機關調查核實并進行緊急止付。
文/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章程 通訊員梁斯睿
圖/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莫偉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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