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家稅務總局泉州市稅務局稽查局官網發(fā)布一則《關于擬停止為泉州勤善誠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辦理出口退稅的處罰告知》(下稱“處罰告知”),將一起虛構出口業(yè)務騙取巨額退稅的案例曝光。
據處罰告知披露,泉州勤善誠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通過購買出口報關信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虛構物流、虛假結匯、虛假資金走賬進行資金回流等“買單配票”手段,非法取得出口退稅2236093.87元。目前,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劉某已逃往境外,而實際經營人劉某云現羈押在晉江看守所。
山東財經大學教授李紅對《華夏時報》記者表示,出口退稅政策在我國一直作為一項重要的貿易促進政策,特別是在改革開放后,隨著我國稅制的改革和調整,起到了促進公平貿易、激勵企業(yè)出口貿易增長的作用。但與此同時,作為鼓勵政策而調高出口退稅率,以及該政策在實施環(huán)節(jié)存在管理漏洞等問題,使得一些不法企業(yè)受利益驅使利用出口退稅政策獲得額外收益。
今年3月,國家稅務總局局長王軍在全國稅務系統(tǒng)視頻會議上強調,要在進一步落實好減稅降費政策的同時,牢牢守住堅決不收“過頭稅費”的底線,嚴厲打擊沒有實際經營業(yè)務只為虛開發(fā)票的“假企業(yè)”、沒有實際出口只為騙取退稅的“假出口”以及沒有具備條件只為騙取疫情防控稅費減免等優(yōu)惠政策的“假申報”行為,切實維護國家稅收安全。
為騙出口退稅虛開182份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據天眼查數據顯示,泉州勤善誠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注冊時間為2017年10月30日,法人為劉某,公司經營范圍包括供應鏈管理服務;電子產品、日用品、服裝、鞋帽、五金產品、機械設備、工藝品、針織品、紡織品、建材(不含危險化學品)、預包裝食品、箱包等批發(fā)、零售(含網上銷售);貨物或技術的進出口業(yè)務(不含國家限制或禁止進出口的貨物或技術除外)。
2017年12月至2019年10月近兩年時間內,在劉某與劉某云直接操控下,泉州勤善誠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采取會計資料造假,向“江小妹”購買出口報關信息,把外商不需要退稅的出口貨物(不符合退稅條件的貨物)偽報成自營出口貨物,然后在無實質購進貨物的情況下,掛靠到一些小規(guī)模加工作坊“套廠”成立虛假生產企業(yè),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再向廈門俊海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購買國內運費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普通發(fā)票)虛構貨物流,最后通過地下錢莊進行虛假結匯、虛假資金走賬進行資金回流。
經過這一系列的“買單配票”手段虛構出口業(yè)務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涉及22單出口貨物報關單,報關總金額達到2687465.6美元。
目前,這22單出口貨物報關單中,除了兩單未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出口退稅之外,其余20單均已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出口退稅。
而為與上述20單出口報關單進行“配票”,泉州勤善誠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通過晉江澤瑞服飾有限公司、晉江輝潤服飾有限公司、晉江鼎斯服裝有限公司、晉江天和服飾有限公司、漳浦縣永華服裝織造有限公司、漳州鵬楷服裝織造有限公司等六家出口供貨企業(yè),虛開了182份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用于申報辦理出口退稅,發(fā)票金額合計16280153.03元,稅額合計2313555.97元,價稅合計18593709元。
經國家稅務總局晉江市稅務局第二稅務分局確認,泉州勤善誠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已申報辦理出口退稅2313555.97元(其中已退稅2236093.87元,已申報未退稅款77462.1元),非法取得出口退稅共計2236093.87元。
貨款經多次倒手后回流
為了偽造出口業(yè)務,泉州勤善誠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還通過虛假資金走賬進行資金回流。
據了解,劉某云在香港注冊成立4家公司,分別為一諾(中國)實業(yè)有限公司、澤恩(中國)實業(yè)有限公司、龍之辰貿易有限公司和斯達威貿易有限公司,與本公司簽訂虛假出口合同,然后將資金轉入本公司用于出口核銷,再由本公司通過支付給上游出口供貨企業(yè)貨款的形式,將資金轉到上游出口供貨企業(yè)或者上上游原材料生產企業(yè)法人代表或相關個人銀行卡,之后再回流到本公司團伙成員及團伙成員控制的個人銀行卡中,再轉給劉某云的姐姐等相關個人卡內。就這樣,資金經過多次倒手之后,又回到了劉某云的賬上。
經查,泉州勤善誠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為已構成假報出口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違法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停止為騙取出口退稅企業(yè)辦理出口退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8〕32號)第一條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第十三條第(六)項的規(guī)定,除向泉州勤善誠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追繳騙取出口退稅款2236093.87元以及已申報未退稅款77462.1元不予退稅外,擬報請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批準,停止該公司出口退(免)稅資格一年半(停止辦理出口退稅的時間以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批準后作出的《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決定之日為起始日)。
本為了促進公平貿易、激勵企業(yè)出口貿易增長而設立的出口退稅政策,卻成為了不法企業(yè)牟取暴利的手段,“在中國出口企業(yè)數量之多、行業(yè)分布之廣的情形下,出口企業(yè)騙稅行為手段復雜、形式多變,直接加大了海關、稅務等行政部門對出口騙稅行為的監(jiān)管難度,例如海關部門難以對為數眾多的出口單據進行大面積的查驗。尤其是金融危機以來,出口企業(yè)的出口騙稅行為呈多發(fā)態(tài)勢,騙稅手段更具隱蔽性,更是加大了緝查壓力。”李紅對此表示。
在李紅看來,如果出口退稅政策這類貿易鼓勵措施,更多地是刺激了更多企業(yè)進行虛假貿易騙稅的話,這一結果與政策設計者的初衷背道而馳,甚至會嚴重擾亂原本正常的出口貿易市場秩序。因此,在肯定出口鼓勵政策正向作用的同時,更要警惕這一政策實施的潛在弊端。從這一意義而言,有效防范出口鼓勵措施所帶來的虛假貿易與過度繁榮,積極構建正常、有序的出口規(guī)則與市場環(huán)境,對中國出口貿易的持續(xù)、穩(wěn)健發(fā)展無疑具有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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