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湘潭日報社全媒體記者 李濤
點個16元的外賣吃出了塑料,賣方僅退還16元,買家堅持要求對方賠償1000元,并在交涉未果后訴諸法律。那么,這一要求能得到法院支持嗎?
3月7日晚,小敏(化名)通過微信向某飯店點餐油豆腐炒肉、豌豆外婆菜和一碗米飯,合計16元。不久后,外賣送達。可在食用中,小敏無意發(fā)現(xiàn),豌豆外婆菜里有受熱融化了的部分塑料制品,立即拍照并告知賣家。賣家坦然承認菜品中混入了塑料。
小敏提出要求飯店賠償1000元,對方認為1000元賠償過高拒絕了,只將已收取的16元退還。雙方就賠償事宜協(xié)商未能達成一致,小敏訴至法院。
雨湖區(qū)人民法院審理認為,食品生產者應對其生產食品的安全負責,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原告有權向被告要求1000元的賠償金,遂判決被告某飯店向原告小敏支付984元賠償金。飯店不服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消費者在食用外賣食品時發(fā)現(xiàn)問題,要注意固定證據(jù),留存電子訂單和支付憑證等,錄制發(fā)現(xiàn)異物過程的視頻,有條件的情況下保存證據(jù)原物。在通過協(xié)商未能解決問題的情況下,可以向外賣平臺、行政機關投訴舉報,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熱門
聯(lián)系我們:435 226 40 @qq.com
版權所有 重播新聞網 www.hbmingxingmzc.cn 京ICP備2022022245號-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