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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山市人民檢察院對涉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的4名嫌疑人批準逮捕,這4人既未參與生產造假,又不曾銷售假貨,因何觸犯刑法?日前,韶山市人民檢察院披露了這起案件的詳情。
5月20日,貨車車主夏某和黃某找來熟悉的貨車司機陳某和賓某,要求他們將一批假冒卷煙從福建云霄縣運往湖南婁底。兩名司機為賺取高回報,接下了這單活。中途,根據收貨人指示,將目的地改為了韶山,5月21日,他們連人帶貨被韶山市煙草專賣局、韶山市公安局聯(lián)合執(zhí)法人員當場查獲,車內2216條疑似假冒中華牌香煙隨后被查扣。經鑒定,這批香煙全部為假冒卷煙,其價值合計221.6萬元。
經查,涉案的4人都是在明知運輸假冒卷煙是違法犯罪的情況下,受利益的驅使,幫助他人運輸假冒卷煙,已涉嫌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目前,韶山市人民檢察院已對4名犯罪嫌疑人決定批準逮捕。
“從事運輸行業(yè),應及時檢驗運輸物品,確保不違背國家法律法規(guī)。”承辦檢察官表示,運輸行業(yè)從業(yè)者應當拒絕運輸來歷不明、需要采取規(guī)避執(zhí)法部門檢查措施的貨物,因為這些貨物極有可能是違禁品,司機很容易因運輸違禁品而成為共犯。檢察官提醒市民謹記,收益越高,風險也越大,切莫貪圖小利,走上違法犯罪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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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三款):銷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卷煙、雪茄煙等煙草專賣品,銷售金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guī)定,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明知他人實施本解釋第一條所列犯罪,而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fā)票、證明、許可證件,或者提供生產、經營場所、設備、運輸、倉儲、保管、郵寄、代理進出等便利條件,或者提供生產技術、卷煙配方的,應當按照共犯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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