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洋網(wǎng)訊 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那么,酒后坐在副駕上就沒事了嗎?不!酒后坐副駕駛,也可能因犯危險駕駛罪被判刑。
廣州一名坐在副駕駛的醉酒女乘客就被法院認定構成危險駕駛罪,被判處刑罰。這是怎么一回事呢?
酒后,她將車交給醉酒男伴駕駛發(fā)生追尾
凌晨,出租車司機周某在營業(yè)時被一輛寶馬車追尾。因車輛受損、乘客受傷,周某隨即報警。周某稱,寶馬車上下來一男(圖某)一女(楊某),兩人均有酒氣。
民警到達現(xiàn)場后,起初,楊某和圖某謊稱是他人駕駛車輛。之后,圖某對醉酒駕車的事實供認不諱。經(jīng)認定,圖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圖某現(xiàn)場呼氣式酒精測試結果為191mg/100ml,經(jīng)檢驗,其靜脈血中檢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為141.5/100ml;楊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為111.7mg/100ml。
事發(fā)后,圖某賠償了周某等人的經(jīng)濟損失,后因犯危險駕駛罪被判處拘役一個月。
經(jīng)查明,楊某和圖某當晚和朋友喝酒,離開時,楊某將自己的車交給圖某駕駛。在駕駛過程中追尾周某的出租車,發(fā)生交通事故。
之后,檢察機關對楊某提起公訴,指控楊某犯危險駕駛罪。
廣州市荔灣區(qū)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定楊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爭議焦點:楊某是否構成危險駕駛罪?
庭審中,楊某辯稱自己不構成危險駕駛罪。
經(jīng)查,根據(jù)楊某的供述,她在飲酒后能夠步行走到停車處、能夠自行上車啟動車輛、能夠在駕駛員上車后自行從駕駛位走到副駕駛位,證實楊某即使在飲酒后仍然具有一定的認知能力,結合圖某的供述和現(xiàn)場其他證人的證言等證據(jù),足以證實楊某在明知同案人圖某飲酒的情況下,將自己的車交由圖某駕駛,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的共犯。
法官說法:共同故意犯罪的證據(jù)標準要從嚴把握
根據(jù)我國刑法規(guī)定,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危害公共安全的,構成危險駕駛罪。
然而,本案中,楊某沒有駕駛機動車,為何也構成危險駕駛罪?經(jīng)辦法官廖秋平指出,本案依據(jù)的是刑法的共同犯罪理論。
我國刑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結合本案,楊某在明知同案人飲酒的情況下,仍將自己的小型轎車交由同案人駕駛,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的共犯。
但共同故意犯罪的證據(jù)標準也要從嚴把握。本案中,如果楊某主觀上不知道同案人飲酒,客觀上也沒有主動將自己的車交由同案人駕駛,則不能認定其構成危險駕駛罪。
值得注意的是,在司法實踐中,除上述情形外,還有下列行為也很有可能構成危險駕駛罪的共同犯罪。
一是行為人明知他人必須駕車出行,仍極力勸酒或脅迫、刺激其飲酒,且飲酒后未給其找代駕的行為
二是機動車所有人、持有人明知他人飲酒,指使、教唆、脅迫、命令他人駕駛機動車的行為
三是機動車所有人明知借車人已經(jīng)醉酒且要求駕駛機動車時,仍將車輛出借給借用人的行為
因此,除了要牢記“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外,親友聚餐后也要相互提醒酒后找代駕,切勿因一時僥幸心理而觸犯刑律,闖下大禍。
法律知多D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規(guī)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jié)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yè)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guī)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guī)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安安全的。
文、圖/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章程 通訊員荔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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