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xiàn)實生活中,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住房或者向子女提供資金幫助是常態(tài)。然而,在子女夫妻關系出現(xiàn)問題并涉及財產分割時,會對父母出資款項的性質界定產生爭議。近日,南通通州法院就受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黃坤、繆娟是夫妻關系,黃鑫是他們的兒子。黃鑫、劉佳原本是夫妻關系,二人于2016年結婚、2023年離婚。
2019年,黃鑫、劉佳共同購買了座落于南通市某小區(qū)的一套住房(以下簡稱“涉案房屋”)。2020年,黃坤、繆娟考慮到兒子兒媳購房及生活壓力,將二人自己的一套閑置房屋出售,成交價176萬元,后以轉賬方式向黃鑫、劉佳支付了其中的175萬元。黃鑫、劉佳將上述款項用于償還涉案房屋購房借款、房屋裝修以及共同生活開支。2021年起,黃鑫、劉佳夫妻關系出現(xiàn)問題,2023年雙方在法院調解離婚,并約定涉案房屋歸劉佳所有、劉佳向黃鑫支付相應折價款。黃
【資料圖】
鑫、劉佳離婚后,黃坤、繆娟即起訴至法院要求黃鑫、劉佳共同償還借款本金176萬元及利息,并提供由黃鑫出具的、落款時間為2020年6月2日、金額為176萬元、借款用途為償還購房借款的借條及相關轉賬憑證為證。
答辯時,黃鑫認可涉案借款的真實性并同意還款。劉佳認為涉案款項系贈與,黃鑫以倒簽借條的方式虛增二人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夫妻債務,并申請對涉案借條的形成時間進行司法鑒定,后因鑒定不能被退回。審理中,因缺少相應交付證據(jù),黃坤、繆娟將訴請的借款本金標的變更為175萬元。
那么,這張一方向其父母出具的借條,能作為夫妻共同債務嗎?通州法院經審理認為,父母子女之間的親緣關系決定了絕大多數(shù)父母出資的目的是要解決或改善子女的居住條件、生活條件,希望子女生活得更加幸福,而不是日后要回這筆出資。故對父母給予子女的出資款的性質應嚴格按照法律規(guī)定及證據(jù)規(guī)則分配舉證責任,以此來認定款項支付時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不能簡單地憑借子女一方出具的借條等債權憑證,即認定所支付的款項系子女夫妻雙方向父母的借款,在父母一方不能就出資為借貸提供充分證據(jù)的情形下,一般都應認定該出資的性質為贈與。黃鑫系黃坤、繆娟之子,身份關系特殊,書面借條的形成具有相對便利性,存在補寫借條、日期倒簽等可能性,故僅有其簽字的借條證明力較弱。
最終,通州法院依法判決駁回了黃坤、繆娟對劉佳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
父母為減輕子女夫妻經濟壓力出資幫助是社會常態(tài),但當子女夫妻關系出現(xiàn)問題時,往往會出現(xiàn)父母主張當時的出資款為借款而要求子女夫妻共同還款的情況。此時,父母一方僅能提供其子女單方出具的借條,而子女配偶又予以否認的,就不能簡單地憑此認定父母與子女配偶之間存在借貸合意。因此,為了避免日后產生紛爭,建議父母在為子女夫妻出資時最好能“先小人后君子”,明確出資的性質,防止自己的財產權益受損。(本文人物均系化名)
通訊員 季燕
校對 徐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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