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系很鐵的“領導”借你賬戶“炒股”,還存入巨款,這個忙幫不幫?張某是一家公司的負責人,把自己的證券賬戶綁定銀行卡后,交給“領導”炒股,明知“領導”的錢來路不正,還幫忙存錢。今年初,經溧水區(qū)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以洗錢罪判處張某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早在2004年,還是工程造價師的張某因工作關系結識了李某。2012年,李某擔任副局長后,分管投資審計工作。張某便借匯報工作之名,經常到李某辦公室走動,與李某打得火熱。
(資料圖片)
“張總,平時炒不炒股呀?你也知道,我們公職人員炒股不方便,炒股賬戶市值過高的話,每年申報重大事項也不方便。要不以你的名義,替我開個賬戶?” 2019年3月,李某一個電話把張某叫到辦公室。
張某一口答應,立即跑到樓下商場買了一部新手機,以自己的名義辦理了手機號碼和證券賬戶,再將自己名下的銀行賬戶綁定該證券賬戶后交給李某使用。
開戶一個月后,李某就將張某約到銀行停車場附近,把兩袋子現金交給張某,指示他把錢存進銀行卡里。張某存好錢后,把銀行卡交還給李某,兩人分頭離開。在隨后的幾個月時間里,張某按照上述模式先后幫李某存入巨額現金。之后,李某受賄案發(fā),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金,對其受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在辦理李某受賄案件過程中,檢察官發(fā)現了李某與張某之間的可疑賬戶。經過細致審查,發(fā)現背后可能存在洗錢犯罪。溧水區(qū)檢察院隨即向公安機關移送了該犯罪線索。2022年10月,經指定管轄,公安機關將張某涉嫌洗錢案件移送溧水區(qū)檢察院審查起訴。
在審查起訴期間,張某辯稱:“雖然對錢款來源有過懷疑,但并不確定就是受賄款。”檢察官仔細審閱全案事實、綜合在案證據,經充分討論、深入研究后認為,每次存錢都是李某指令張某到銀行以現金方式存入,李某在外等候。若為合法財產收入,完全沒必要借用張某身份賬戶存現,而且李某作為一名公職人員,短時間內存入巨額現金并不符合其收入狀況,十分反常。
“綜合分析兩人交往情況和到案后的供述,認定行為人明知是賄賂犯罪所得,仍然提供資金賬戶,協助他人將受賄款轉換為有價證券,構成洗錢犯罪?!睓z察官說。
檢察官從洗錢犯罪的法律依據、社會危害性、打擊必要性等方面進行釋法說理,張某表示認罪認罰。鑒于張某自愿認罪認罰,檢察機關提出了從輕處罰的量刑建議,得到采納。(文中人物系化名)
通訊員 雒呈瑞 童毓杭 蘇瑞亮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劉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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