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施行后,很多人知道了“自甘風險”原則,其也成為運動受傷索賠相關訴訟中一項常見的侵權免責抗辯理由。近日,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在一起健康權糾紛案件中,認定在泳池內游泳不適用“自甘風險”原則,據(jù)此判決各方根據(jù)各自過錯程度承擔相應責任。揚子晚報紫牛新聞采訪發(fā)現(xiàn),其實不少人對“自甘風險”原則的認識還存在誤區(qū),律師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了分析解答。
(相關資料圖)
兩泳者碰撞,受傷者起訴對方和健身房
事發(fā)當天,唐某在健身房的泳池里游泳時,不慎與同在一條泳道相向而游的劉某發(fā)生碰撞。根據(jù)浦東法院公布的案情,兩人交匯時,唐某位于泳道上方,劉某則位于泳道下方并佩戴腳蹼,唐某的左腳恰巧與劉某的腳蹼發(fā)生了撞擊。
這次意外導致唐某左腳左數(shù)第二根小腳趾骨折,為此他先后多次到醫(yī)院就診治療。事發(fā)后,唐某曾到派出所報案,并在派出所主持下進行調解。但對于事故責任問題,雙方始終爭執(zhí)不下,于是唐某將劉某和健身房一同起訴至法院。
唐某認為,游泳人員應遵守公眾場所文明守則,劉某攜帶腳蹼入水,其腳蹼的延伸長度和泳速增加,客觀造成了他人無法合理預判、及時避險的可能。健身房作為場館經(jīng)營者,未及時制止劉某攜腳蹼入水,亦屬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據(jù)此,唐某請求法院判令劉某承擔其全部損失,健身房承擔相應補充責任。
案件審理過程中,作為被告的劉某和健身房則提出了不同的看法。
劉某辯稱,該案情況應適用《民法典》中的“自甘風險”原則,其并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無需擔責。劉某還稱,事發(fā)場地內張貼有明顯提示標識,要求游泳者靠右游進,泳道池底也明顯設有中線,但事發(fā)時唐某卻位于中線左側。故唐某系因自身違規(guī)引發(fā)受傷,無權要求其賠償。
健身房則辯稱,其作為公共場所經(jīng)營者,所提供的設備設施完善、標識清晰。游泳場館能否佩戴腳蹼暫未有明確規(guī)定,事發(fā)后場館工作人員積極配合處理,已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不適用“自甘風險”,兩被告要擔責
那么,對于各方的不同觀點,法院是如何判定的呢?
浦東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雙方在游泳中相碰導致唐某受傷的事實,符合高度蓋然。根據(jù)現(xiàn)場視頻及證人證言,可以確認事發(fā)時館內張貼有靠右行進的規(guī)則指引。在此前提下,唐某越過中線占用對向泳道逆向行進,違反了館內的行進規(guī)則。因此,其對自身損害后果存在重大過錯,應自負主要責任。
同時,雖然國家相關部門未規(guī)定游泳館內能否佩戴腳蹼,但佩戴腳蹼延伸長度的確客觀上加大了與他人觸碰的可能,器材硬度也更容易使觸碰者受傷,故劉某攜帶腳蹼入水更應盡審慎注意義務。而在本案中,劉某未能充分觀察泳道情況,未注意出發(fā)時機,存在一定過錯,故應對唐某所受損害承擔一定責任。
關于健身房是否應承擔責任,因其未能及時阻止泳客逆向行進,違反了安全保障義務,故應在過錯范圍內承擔相應補充責任。
法院還認為,該案中,游泳并非高風險、高對抗性的體育競技運動,而屬于風險較低且可控的活動,受傷、骨折亦非游泳時的常見現(xiàn)象,故不適用“自甘風險”原則。
據(jù)此,浦東法院作出判決,被告劉某承擔30%的損失賠償責任,共計6400余元,健身房則需對劉某的上述賠償義務承擔20%的補充賠償責任。
律師:主要針對高風險、高對抗性活動
該案中有一點值得注意,被告劉某以游泳應適用“自甘風險”原則進行抗辯,為什么法院沒有支持這一抗辯理由呢?
你是否真的了解“自甘風險”?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隨機進行了采訪,多數(shù)受訪者能夠大致說出“自甘風險”原則的大致概念,但對于到底何種情況可以適用這一原則,受訪者的回答各不相同。有人覺得體育運動項目都應該包括在內,也有人認為,要看運動的性質、強度等。
《民法典》第1176條規(guī)定,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fā)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法官指出,適用“自甘風險”原則應著重把握:適用于客觀存在發(fā)生危險的不確定性的文體活動;行為人對發(fā)生危險的不確定性有所預見;行為人仍自愿置身其中。
實踐中,該原則適用多集中在體育競技活動、具有危險性的娛樂休閑活動及其他具有一定風險的活動。而在該案中,游泳活動及原告受傷情況與該原則并不適配,故其相關抗辯未獲法院支持。
“《民法典》施行后,“自甘風險”原則逐漸成為一項常見的侵權免責抗辯理由,但其實很多人對這項原則的認識確實還存在著誤區(qū)。”江蘇億誠律師事務所的徐旭東律師告訴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生活中很多民事活動并不屬于“自甘風險”的情形,常見的如生活游戲、校園或社會健身活動,因其風險可控,只要遵守規(guī)則意外傷害發(fā)生的可能性較小,所以司法實踐中不會以“自甘風險”原則免除行為人的侵權責任。
徐旭東表示,法律上能夠對風險免責的情形并不多,主要是針對高風險、高對抗性的活動,如籃球、足球、冰雪運動等體育競賽等,這種活動本身的風險遠大于生活中常見活動的風險。法律對于這種風險責任持寬容態(tài)度,而參加這種高風險活動的人往往也是追究個人的心理特殊滿足感受,所以其應當承擔相應的風險。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萬承源
校對 徐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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