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是第36個“國際禁毒日”,25日,揚州中級法院向社會發(fā)布5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進一步提高全民識毒、防毒、拒毒的意識和能力,警示違法犯罪。
一、李某販賣、運輸毒品案
(資料圖)
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被告人李某明知佐匹克隆、咪達唑侖屬于國家管控的精神類藥品,仍通過某電商平臺發(fā)布廣告,與買家聯(lián)系交易價格、寄送地址等,采用快遞郵寄的發(fā)貨方式5次銷售佐匹克隆片共計12片、咪達唑侖注射液共計16支,給他人用于非法用途,非法所得人民幣8360元。高郵市法院于2023年5月8日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李某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對被告人李某的違法所得人民幣八千三百六十元依法予以追繳;高郵市公安局扣押的被告人李某持有的咪達唑侖注射液、氟馬西尼注射液、七氟烷、佐匹克隆片依法予以沒收,其余物品由公安機關(guān)依法處理。
法官點評表示,本案中涉及的佐匹克隆片、咪達唑侖注射液屬于國家管制的第二類精神藥品范疇,被告人李某明知涉案藥物在市面上不能隨意流通,說明其對行為的危害性和違法性有明確認識,且明知買方用于非醫(yī)療用途,但仍以牟利為目的,多次借助“互聯(lián)網(wǎng)+物流寄遞+電子支付”的方式交付精神藥品。該案的判處,彰顯了刑法對企圖利用互聯(lián)網(wǎng)等非接觸手段隱匿毒品犯罪行為的嚴懲力度。
二、吳某某、管某某販賣毒品案
2022年5月23日,何某為舉報被告人管某某販毒而事先聯(lián)絡,被告人管某某為向何某販賣毒品而事先聯(lián)系被告人吳某某,并商談好購買毒品的價格。當日18時許,被告人吳某某在某超市附近,向被告人管某某販賣甲基苯丙胺(俗稱“冰毒”)0.56克,約定款項后付。2022年5月23日18時30分許,被告人管某某購得上述毒品后,在公路路邊向何某販賣甲基苯丙胺0.56克,被公安民警當場抓獲。2022年5月24日1時許,被告人吳某某在某巷子內(nèi)向管某某販賣甲基苯丙胺0.86克,被公安民警當場抓獲。高郵市法院于2022年8月25日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吳某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被告人管某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高郵市公安局扣押的毒品依法予以沒收。
法官點評表示,冰毒屬于化學合成毒品,是當前毒品犯罪中較為常見的毒品類型,其對人體的危害性非常嚴重。雖然本案中被告人管某某與何某的交易是在公安機關(guān)控制下完成的,且何某本就是為了向公安機關(guān)舉報才假稱自己需要毒品,引發(fā)被告人管某某犯意。但該起毒品交易在何某向公安機關(guān)舉報前就已達成交易的合意,被告人管某某犯意的產(chǎn)生、購毒意向、毒種類型、毒品數(shù)量及價格、交易時間地點等均是出自于自身。
三、閔某某、萬某某販賣毒品案
2021年11月,被告人閔某某明知某睡眠藥(經(jīng)鑒定,檢測出三唑侖成分)和氟硝西泮粒(經(jīng)鑒定,檢測出氟硝西泮成分)系國家管制精神藥品,用途包括迷奸等,仍通過某社交平臺對外發(fā)布銷售信息。2021年11月30日,被告人萬某某在明知某睡眠藥系國家管制精神藥品、用途包括迷奸等的情況下,在網(wǎng)上從閔某某處購買該睡眠藥(0.25mg)50粒。被告人閔某某通過快遞將上述毒品寄給被告人萬某某,并附贈氟硝西泮粒(2mg)2粒。2022年6月14日,被告人萬某某在某酒店門口將其中20粒某睡眠藥出售給王某某,被公安機關(guān)現(xiàn)場查獲。后公安機關(guān)對兩被告人居住地進行搜查,分別查獲某睡眠藥21顆、氟硝西泮粒2顆和氟硝西泮粒2顆。廣陵區(qū)法院于2023年5月31日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閔某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被告人萬某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被告人閔某某退出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七百五十元,被告人萬某某退出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三千八百元(均扣押于公安機關(guān)),依法沒收,上繳國庫??垩河诠矙C關(guān)的涉案毒品依法收繳。
法官點評說,當前毒品犯罪案件呈現(xiàn)從傳統(tǒng)毒品向新型毒品轉(zhuǎn)變的趨勢,將國家規(guī)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納入毒品犯罪打擊范圍,是我國依法從嚴懲處毒品犯罪刑事政策的基本要求,也是保護人民群眾身心健康的迫切需要。涉案兩種藥品雖然具有藥品屬性,但因其無色無味,溶于水后不容易被發(fā)現(xiàn)等特點,但近年來常被不法分子用于實施迷奸、偷竊等違法犯罪活動,也會被吸毒人員用來作為傳統(tǒng)毒品的替代品。本案中,兩被告人均已構(gòu)成販賣毒品罪,依法應予懲處。
四、邱某某等4人販賣、運輸毒品,何某某等9人販賣毒品案
被告人邱某某系某大藥房法定代表人,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間,其在明知復方曲馬多片含有國家管制的精神類藥品曲馬多成分,且存在被濫用可能的情況下,在其工作的某大藥房內(nèi),通過快遞運輸?shù)确绞?,向被告人李某某?7人販賣、運輸復方曲馬多片共計533次37093板,獲利人民幣10萬余元。被告人李某某等3人、何某某等9人均明知復方曲馬多片含有國家管制的精神類藥品曲馬多成分,且存在被濫用的可能,從被告人邱某某及他人處購買,通過快遞或直接向他人販賣、運輸復方曲馬多片、氨酚曲馬多片共計517次30198板,獲利9.9萬余元。涉案復方曲馬多片每板12片,說明書顯示每片含鹽酸曲馬多0.05g,經(jīng)鑒定鹽酸曲馬多含量為92.51mg/g-187.62mg/g;氨酚曲馬多片每板6片,說明書顯示每片含鹽酸曲馬多0.0375g,經(jīng)鑒定鹽酸曲馬多含量為61.09mg/g-103.06mg/g。邗江區(qū)法院于2022年11月29日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各被告人明知復方曲馬多片含有國家管制的精神類藥品曲馬多成分,且存在被濫用的可能,邱某某、李某某等四人向他人販賣并運輸,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販賣、運輸毒品罪;被告人何某某等九人向他人販賣,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販賣毒品罪。分別判處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至有期徒刑六個月不等的刑罰,并處相應罰金。
法官點評表示,傳統(tǒng)毒品向精神類藥品的選擇轉(zhuǎn)變,具有醫(yī)療用途的麻精藥品被一些吸毒人員作為替代物濫用,以滿足吸毒癮癖。被告人邱某某利用藥房經(jīng)營者的便利條件,直接或通過快遞方式販賣、運輸,具有跨地域性及隱蔽性等特點,社會危害性大。人民法院對邱某某等人依法嚴厲處罰,體現(xiàn)了對利用特殊身份獲取并廣范圍販賣麻精藥品的打擊。
五、陸某某、周某販賣毒品案
2020年9月,被告人陸某某通過網(wǎng)絡購買含有合成大麻素類物質(zhì)的電子煙油、透明摻油、煙桿等物品,并于2021年7月8日至11月1日期間,在揚州市廣陵區(qū)多次販賣含有合成大麻素類物質(zhì)的電子煙,共獲利19636元。其中向?qū)O某某販賣上述電子煙16次28支,煙油重量約26.5克,向被告人周某販賣38次44支,煙油重量約為22克。2021年10月12日和10月24日,被告人周某先后兩次以500元每支的價格向許某販賣含有合成大麻素類物質(zhì)的電子煙4支,煙油重量共約2克,獲利2000元。此外,公安機關(guān)在被告人陸某某處共查獲可疑液體14.77克,分別由其隨身攜帶或藏匿于汽車儲物盒、廁所洗手臺上塑料瓶等處。經(jīng)鑒定,上述14.77克液體中均檢出合成大麻素類物質(zhì)ADB-BUTINACA成分。江都區(qū)法院于2022年3月21日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陸某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被告人周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被告人陸某某、周某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公安機關(guān)扣押的違禁品毒品、作案工具手機一部等予以沒收,其他個人財產(chǎn)依法發(fā)還。一審判決后,被告人陸某某不服,提出上訴。揚州市中級法院經(jīng)依法審理后,認為原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正確,量刑適當。上訴人陸某某提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納。
法官點評認為,2021年7月1日,合成大麻素類物質(zhì)被國家列為毒品進行管制。吸食電子煙成為年輕人的時尚,電子煙本身煙液中含有尼古丁,易使人成癮,也會使人受到傷害;由于電子煙油便于運輸,犯罪分子將合成大麻素類物質(zhì)溶于電子煙制成“毒電子煙”,并借助微信、快遞、閃送等工具進行運輸販賣,極其便捷和隱蔽;此類電子煙毒品犯罪,往往呈現(xiàn)出販賣層級多,交易方式隱蔽,流通速度快、傳播范圍廣、受眾年齡小等特點。該案的查處,對遏制電子煙等各類新型毒品犯罪苗頭、引導保護廣大年輕人群體遠離毒品具有重要意義。
通訊員 揚法宣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陳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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