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jīng)人介紹搭順風車回家,中途被司機“轉(zhuǎn)”給了一名貨車司機,之后又被貨車司機“扔”在高速上,結果被撞身亡,誰將為這場事故承擔責任?近日,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特殊的交通事故賠償案件,維持一審原判,酌情確認王某、高某承擔40%的賠償責任。
(資料圖片)
錯過火車搭順風車,高速公路下車被撞身亡
2021年3月的一天傍晚,韓某因故沒趕上去連云港的最后一班火車。在車站,林某上前找韓某搭話,稱自己可以幫忙聯(lián)系順風車。隨后,林某找到轎車司機王某,韓某支付給林某30元“中介費”,支付給王某200元車費,王某就載著韓某上路了。
車輛行駛至高速東臺服務區(qū)時,王某聯(lián)系到貨車司機高某,讓高某繼續(xù)帶著韓某完成剩余路段。高某表示,自己雖順路但不會下高速,到時候需要韓某自行在高速路口下車。對此,韓某、王某均表示同意。王某從韓某支付的200元中抽取60元車費給高某,韓某上了高某的車繼續(xù)趕路。
當貨車行駛至距離高速出口5公里處時,高某讓韓某下車,之后韓某獨自朝出口方向走去。豈料,因天黑視線較差,韓某在高速上行走時不慎被撞身亡。
事故發(fā)生后,交警認定韓某對這起交通事故的發(fā)生負有全部責任。但韓某家屬認為,“中間人”林某、司機王某和高某對韓某的死亡亦負有責任,于是起訴至法院。
判決:酌情確定兩司機承擔40%賠償責任
海安法院一審認為,承運人負有保證旅客或者貨物運輸安全的義務,不僅包括運輸合同成立至送達目的地的車輛行進過程中,亦包括運輸完成后對乘客安全抵達的關照、提醒、警示等合理限度內(nèi)的義務。
該院認為,本案運輸合同的主體應當為韓某、王某、高某。林某僅收取30元,為運輸合同的成立提供媒介服務,系中介合同關系,故林某不需要承擔責任。王某作為與韓某訂立合同的承運人,應當對全程運輸承擔責任。
雖然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韓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但高某作為相繼運輸合同中損失發(fā)生區(qū)段的承運人,理應認識到高速公路包括應急車道在內(nèi)不得隨意停車或下客。對于韓某下車的危險行為,高某未盡勸導義務,也未采取任何措施,顯然沒有盡到關照、照顧義務,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結合事實情況和當事人過錯程度,海安法院一審酌情確認王某、高某承擔40%的賠償責任。王某、高某不服,提起上訴,南通中院經(jīng)審理維持了原判。
法官:承運人具有較高程度安全保障義務
該案承辦法官介紹,承運人在運輸過程處于主導地位,控制著運輸進程,對旅客具有較高程度的安全保障義務。但在保護旅客權益的同時,立法亦注重對承運人利益的平衡保護。
本案中,乘客韓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明知高速公路的危險性而下車行走,對事故發(fā)生具有重大過錯。司機高某明知作為承運人,亦應認識到高速公路包括應急車道在內(nèi)不得隨意停車或下客,而將韓某置于危險境地,是事故發(fā)生的誘因之一,對事故發(fā)生具有一定過錯。因王某與高某相繼搭載韓某成立相繼運輸合同關系,因此法院判決兩人承擔連帶責任。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萬承源 通訊員 王乙策 吳振宇
校對 王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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