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片)
小張與小李同為某公司的員工,在工作中,公司發(fā)現(xiàn)小張受托使用指紋膜為正在休假的小李打卡,小張本人已承認替小李打卡共計108個工時,公司研究決定與小張和小李解除勞動關(guān)系。小張不服,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guān)系賠償金,仲裁委駁回了小張的仲裁請求,小張不服仲裁結(jié)果,于是訴至法院。
在應訴過程中,公司方向法院提交了一份與小張簽訂的勞動合同,合同中約定:“乙方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guī)章制度,甲方給予紀律處分直至無償解除合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一是嚴重違反甲方的規(guī)章制度的;二是欺騙公司、欺騙合作單位、欺騙客戶的”。
法院認為小張明知小李規(guī)避公司考勤制度,仍使用指紋膜幫休假中的小李打卡,擾亂了公司考勤管理制度,屬于違反勞動紀律的不誠信行為,根據(jù)《民法典》規(guī)定,用人單位以此為由解除勞動關(guān)系,系合法解除,駁回小張的訴請。用指紋膜代為打卡的行為主觀惡意較大,屬于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擾亂了用人單位的管理秩序,而且指紋膜若被廣泛使用也會對社會管理秩序造成巨大的安全隱患。用人單位要求使用指紋打卡,就是要避免代為打卡情況的出現(xiàn),確保出勤。一個成熟的人要學會拒絕,不什么忙都幫,切不可顧及面子違反勞動紀律。
策劃 陳迪晨
文案 任國勇 張冰晶
攝制 盧 ?婧
設(shè)計 肖 ?甜
校對 盛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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