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片)
肖某在江蘇太倉經(jīng)營一家中介公司,幫朋友杜某尋租店面時,考慮到朋友關系就沒有簽合同規(guī)定報酬金額。肖某帶領杜某看了三家店鋪,最終杜某與其中一家簽訂了租房合同并支付定金,但只向肖某支付了200元好處費。肖某表示,杜某曾向其承諾支付半個月租金1200元作中介費,于是起訴到法院,要求肖某支付剩余的費用。法院根據(jù)天數(shù)和行業(yè)標準,最終酌定中介費為800元,除去前期支付的200元,杜某需再支付肖某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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