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銀河證券”,601881)追討前90后分析師落戶賠償金的勞動爭議案,日前迎來二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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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7日,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公布了《吳某璋與中國銀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二審民事判決書》(下稱“《判決書》”),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下稱“北京二中院”)判決曾在銀河證券任職分析師的吳某璋,賠償銀河證券損失16.26萬元。
《判決書》顯示,2018年6月25日,吳某璋入職銀河證券公司,擔任研究院研究員,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同時,吳某璋于2019年11月12日落戶北京,并于2021年8月1日因個人原因離職。
銀河證券主張,吳某璋入職之初申請留學生落戶并辦理戶口進京手續(xù)、承諾自其戶口進京5年內(nèi)不會主動辭職,如果未完成此承諾,自愿賠償公司留學生戶口名額損失25萬元,按其實際履行的承諾服務(wù)年限,以每年20%的比例逐年遞減。
“吳某璋未完成上述承諾,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應(yīng)自其落戶之日起計算,按比例向公司支付賠償金;吳某璋的薪酬成本共計118.19萬元,加上其他公司投入成本及吳某璋離職成本共計271.84萬元,吳某璋需要承擔163.10萬元沉沒成本。”銀河證券稱。
《判決書》指出,吳某璋對勞動合同、戶口登記卡、離職申請、個人聲明、郵件截圖、承諾書、工資銀行流水真實性不持異議;對承諾書的真實性和證明目的持有異議,但認可承諾書系其本人簽字;主張雙方對于服務(wù)期的約定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且因辦理北京戶口約定的違約金應(yīng)屬無效約定。
同時,吳某璋主張有關(guān)留學生落戶損失的金額亦無法計算,其因工作壓力大,罹患中度抑郁癥,無法繼續(xù)工作,沒有騙取京籍戶口的惡意,沒有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沒有負擔賠償金的能力。
2022年3月10日,銀河證券以吳某璋為被申請人,向北京市豐臺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前置程序,請求吳某璋支付享受戶口待遇但于服務(wù)期離職的賠償金16.41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進京落戶指標屬于社會稀缺資源,吳某璋占用公司戶口指標解決北京戶口后,其辭職行為確實會給銀河證券在人才引進及招錄同崗位人員方面帶來損失。吳某璋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向銀河證券簽署《承諾書》后應(yīng)秉持誠實信用原則,依約履行?,F(xiàn)吳某璋確于2021年8月1日因個人原因離職,未完成承諾,銀河證券主張吳某璋按照《承諾書》支付享受戶口待遇但于服務(wù)期離職的賠償金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經(jīng)核算,吳某璋應(yīng)支付銀河證券公司賠償金的金額不低于16.26萬元。據(jù)此,一審法院于2022年9月判決:吳某璋于判決生效后七日內(nèi)向銀河證券支付賠償金16.26萬元;駁回吳某璋的全部訴訟請求等?!薄杜袥Q書》指出。
《判決書》顯示,二審審理中,雙方當事人均未就本案事實提交新的證據(jù)。一審法院根據(jù)雙方勞動合同及服務(wù)期的履行情況,考慮吳某璋離職原因和時間、社會對進京落戶指標的稀缺性的普遍認知的現(xiàn)狀,判決吳某璋賠償銀河證券公司損失16.26萬元,并無不當。吳某璋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北京二中院予以駁回,維持原判。該判決為終審判決。
《判決書》顯示,吳某璋是一名90后,于1992年9月1日出生,現(xiàn)年31歲。
“誠實信用原則是公民從事民事活動應(yīng)當遵循的基本原則,誠實信用原則要求當事人應(yīng)當秉持誠實、恪守承諾。勞動者在作出相關(guān)承諾后應(yīng)秉持誠實信用原則,積極履行約定及承諾內(nèi)容,否則應(yīng)承擔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相應(yīng)損失。”《判決書》進一步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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