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揚子晚報網(wǎng)3月18日訊(通訊員 尤法宣 記者 陳詠)談某、丁某、陸某在同一工廠上班,去年12月,談某與丁某因工作瑣事發(fā)生爭吵并推搡。陸某趕來勸說,見二人爭吵不斷,阻止二人繼續(xù)產(chǎn)生肢體沖突中,三人都摔倒在地,陸某左股骨頸骨折,行左髖關節(jié)置換術后,經(jīng)鑒定構成九級傷殘。好心勸架不慎受傷,責任誰承擔?18日,記者從高郵法院了解到這一案例。
法官介紹,原告多次與二被告協(xié)商,希望承擔醫(yī)療費、傷殘賠償金等各項損失,但被告拒不理會。原告遂訴至法院,要求兩名被告賠償各項損失合計258416.41元。法院認為,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等權利。談某與丁某因瑣事發(fā)生口角,進而上升到肢體沖突。陸某作為二人的工友,為平息雙方矛盾上前拉架,是法律和道德所倡導的。陸某在拉架過程中摔倒受傷,談某、丁某對陸某的受傷均存在過錯,故兩人應對陸某受傷產(chǎn)生的合理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院經(jīng)審判后判決,被告丁某、談某連帶賠償原告陸某在本案事故中受傷產(chǎn)生的各項損失合計247966.41元。法官表示,《民法典》規(guī)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yǎng)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校對 徐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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