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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前發(fā)生的一起交通事故中,一名未戴頭盔的騎車人不幸身亡,其家屬將對方轎車駕駛員和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近日,南通市海門區(qū)人民法院審結該案,認定騎車人顱腦嚴重損傷死亡與其未戴頭盔有直接因果關系,最終判決由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承擔70%的賠償責任。
事發(fā)當日,龔某駕駛轎車與一輛電動自行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騎車人張某未戴頭盔,該事故造成張某受傷、車輛損壞。大約一個星期后,張某因頭顱損傷經搶救無效死亡。交警部門認定龔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張某承擔事故次要責任。張某的近親屬將龔某及肇事車輛所投保的保險公司訴至海門法院,要求對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庭審中,保險公司辯稱張某因交通事故導致頭顱損傷而死亡,其未戴頭盔與死亡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因此應當減輕肇事者的賠償責任。
海門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因顱腦嚴重損傷經搶救無效死亡,與其未佩戴頭盔致損害后果擴大具有關聯性,故應適當減輕侵權人的賠償責任。據此,法院判決由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承擔70%的賠償責任。
承辦法官表示,根據《江蘇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規(guī)定,駕駛、乘坐電動自行車應當按照規(guī)定佩戴安全頭盔。該案中,張某因顱腦嚴重損傷經搶救無效死亡,與其未佩戴頭盔致損害后果擴大間具有關聯性,故適當減輕侵權人賠償責任具有一定合理性。該案也提醒電動自行車騎車人應當牢記“頭盔是騎行者的最后一道防線,能在最危險的時刻救人一命”,必須佩戴安全頭盔。
通訊員 沈高軒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萬承源
校對 陶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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