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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嗎,騎電動自行車或是電動摩托車,在發(fā)生事故時將影響到保險賠償問題。南通一位外賣小哥就因為其所駕駛的是一輛二手電摩且未投保交強險,因此發(fā)生事故后面臨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nèi)承擔相應責任。近日,南通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公布了這起賠償糾紛案的判決結(jié)果,外賣小哥及其所在公司被判賠償對方13.8萬元。
騎電摩未買交強險,在限額內(nèi)承擔相應責任
林某是一名外賣騎手,事發(fā)當天他駕駛自己購買的一輛二手電動二輪車送單,途中與對向而來的一輛電動自行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對方車輛駕駛員顧某死亡。交警部門認定,林某與顧某負事故的同等責任。林某受雇于物流公司,公司為其向保險公司投保有騎手雇主責任保險,其中個人第三者責任保障項目的保險金額為60萬元。為賠償事宜,顧某的親屬將林某及其公司以及保險公司訴至法院。
通州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林某作為物流公司的工作人員在事故發(fā)生時正在履行職務,因此物流公司作為用人單位理應對林某造成的損害承擔侵權(quán)責任。林某在事故發(fā)生時所駕駛的也并非普通電瓶車,而是電動摩托車,經(jīng)查詢在機動車公告目錄內(nèi),屬于機動車。林某沒有為該電動摩托車投保交強險,存有過錯,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nèi)承擔相應責任,保險公司對超出交強險范圍的損失承擔60%的賠償責任。
法官:正常履行過戶義務可得知車輛屬性
據(jù)此,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在騎手雇主責任險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損失13萬余元;物流公司、林某賠償原告損失13.8萬元。判決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訴。
對于該案,法官表示,近年來電動車交通事故案件頻發(fā),加之二手電動車交易市場管理混亂,致使大多數(shù)具有機動車屬性的電動車未投保交通強制保險,而駕駛?cè)藛T賠償能力普遍較低,一旦發(fā)生事故受害人常常難以得到足額賠償。
法官指出,本案中,林某作為案涉電動車的所有人,如其正常履行過戶義務,就能在車管所得知該車為機動車屬性,及時投保交強險,從而避免發(fā)生交通事故時沒有保險托底的困難局面。
通訊員 沈高軒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萬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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