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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下開了一家汽車美容店,清洗車輛的噪音讓樓上的居民不勝其煩,幾經協(xié)商無效,最終訴至法院。日前,灌南縣人民法院環(huán)資庭對該案作出判決,令汽車美容店限期采取有效降噪措施,并賠償精神損失。法官提醒,根據(jù)《噪聲污染防治法》規(guī)定,超標排放不再是構成噪聲污染的必要條件,未采取合理的防控措施造成噪聲擾民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周某家住連云港灌云縣,其住的地方樓下有一家汽車美容店。該店的經營范圍包括機動車修理和養(yǎng)護、洗車服務,店內有洗車、修車所用的洗車機泵、水泵噴槍、吸塵器、升降機等設備運行,且未采取降噪措施。
經檢測,該汽車美容店的噪聲排放超過限值,周某多次協(xié)商、投訴,但汽車美容店始終未采取有效措施降噪。
周某認為汽車美容店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的噪聲已嚴重影響其正常生活及身心健康,于是向法院提起噪聲污染侵權訴訟,要求對方立刻停止噪聲污染侵權行為,并賠償自己的精神損失和醫(yī)療費用。
灌南縣人民法院環(huán)資庭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汽車美容店經營洗車、保養(yǎng)、修理車輛等業(yè)務,使用相關設備時,必然會產生一定的噪聲。作為排放噪聲的經營者,被告汽車美容店應當按照《噪聲污染防治法》規(guī)定,采取優(yōu)化布局等有效措施,防止、減輕噪聲污染,而被告卻未采取相應的措施。
經現(xiàn)場調查,汽車美容店產生的噪聲在原告周某居住房屋內可以清晰的聽到,已經干擾到其正常生活,超出了相鄰關系的容忍義務,被告的行為構成噪聲污染。法院判決汽車美容店限期采取有效降噪措施,使原告的住宅噪聲符合《社會生活環(huán)境噪聲排放標準》的要求,并賠償精神損失。該案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法官提醒,2022年6月《噪聲污染防治法》正式施行,根據(jù)該法第二條第二款,超標排放不再是構成噪聲污染的必要條件,未采取合理的防控措施造成噪聲擾民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法院實地調查,被告汽車美容店清洗車輛過程中產生的噪音已嚴重干擾到原告的正常生活,且其未采取行之有效的防控措施,故認定為構成噪聲污染侵權。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萬承源 通訊員 沈高軒
校對 盛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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