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是摻有面粉和西藥成分的中藥膠囊,薛某某等6人仍通過診所和藥店向老年群體銷售。江蘇省新沂市檢察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后,6人被判承擔銷售額3倍的懲罰性賠償金并在媒體公開道歉。日前,這起案件入選最高檢發(fā)布的藥品安全公益訴訟典型案例。
【資料圖】
薛某某原本經(jīng)營著一家大藥房。2017年,藥房忽然收到一個包裹,里面裝著幾瓶“復方川羚定喘膠囊”。抱著試試看的態(tài)度,他把藥賣給了患有哮喘的張阿姨,張阿姨吃了感覺有效果。隨后,他按照快遞單上的聯(lián)系方式與寄包裹者取得聯(lián)系,多次購進該藥品,銷售給患有哮喘和關節(jié)炎的老年患者。截至案發(fā),銷售額達8萬余元。
2021年6月,新沂市檢察院受理了薛某某等6人銷售假藥刑事案件。據(jù)公安機關查明,2015年至2019年間,薛某某等6人先后通過快遞等方式,向曹某某等人(另案處理)購買治療哮喘、關節(jié)炎等疾病的中藥膠囊,包括“高效骨痛康膠囊”“復方川羚定喘膠囊”等7種。薛某某等人明知這些膠囊包裝粗劣,沒有生產(chǎn)證書和票據(jù),仍通過經(jīng)營的診所、藥店等向周邊群眾銷售,共計向2000余人銷售中藥膠囊5000余瓶,銷售額從200元至8萬元不等。
“只要有止痛效果,我們就顧不上考慮藥品的來路和生產(chǎn)廠家,更何況這些藥品還是通過藥店和診所買的。”該案被害人徐阿姨說。
新沂市檢察院公益訴訟部門同步介入案件審查,于2021年10月進行公益訴訟立案并依法刊登了訴前公告。在刑事案件證據(jù)的基礎上,公益訴訟檢察官調(diào)取了薛某某等人銷售假藥的賬本、轉(zhuǎn)賬等憑證,走訪了徐阿姨、張阿姨等被害人,確定涉案膠囊均系私人作坊生產(chǎn),且里面摻了西藥和面粉。
經(jīng)過鑒定,涉案膠囊含雙氯芬酸鈉及沙丁胺醇成分。雙氯芬酸鈉及沙丁胺醇均系西藥,如果過量服用會引起胸痛、頭暈、嘔吐等中毒反應。薛某某等人明知涉案膠囊來路不明,仍長時間將其冒充中藥銷售,標明的成分與實際成分嚴重不符,對使用者特別是老年群體的身體健康及生命安全造成嚴重威脅,社會危害性大。新沂市檢察院公益訴訟部門認為,薛某某等人在承擔刑事責任的同時還應當承擔民事侵權責任,并且可以適用懲罰性賠償。
扣押的“復方川羚定喘膠囊”
2021年11月,新沂市檢察院對薛某某等人銷售假藥案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訴請6名被告人承擔其銷售額3倍的懲罰性賠償責任,總計34萬余元,并在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我們非常后悔,愿意接受刑事處罰,對于民事公益訴訟請求也全部接受。”起訴書送達后,被告人陳某某第一時間與承辦檢察官取得了聯(lián)系。庭審之前,新沂市檢察院公益訴訟部門及時與刑檢部門對接,告知了薛某某等人自愿履行民事責任的情況,建議對其減輕刑事處罰。刑檢部門隨即調(diào)低對薛某某等人的量刑建議。
2022年1月,法院采納檢察機關量刑建議,對薛某某等6人宣告緩刑,各并處罰金1000元至20萬元不等,并支持檢察機關提出的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庭審結束后,薛某某因無法一次全部履行,與檢察機關簽訂了分期支付的協(xié)議,其余5名被告人將公益訴訟賠償款13萬余元全額繳納至公益賬戶。此外,6人均履行判決,登報道歉。
“鄉(xiāng)村診所、藥店大都比較偏僻,在監(jiān)管上有一定難度,制假售假人員抓住了這一特點,通過上門推銷、郵寄試用等方式推銷假藥。鄉(xiāng)村診所、藥店還兼具便捷、親民的特點,深受群眾信任,導致受害老年人吃了假藥還深信不疑……”新沂市檢察院結合辦案中發(fā)現(xiàn)的社會治理問題,制發(fā)檢察建議,督促有關部門對全市100余家診所、300余家藥店進行全面檢查,并加大日常執(zhí)法檢查頻次,對發(fā)現(xiàn)的非正規(guī)渠道購買的藥品進行扣押、銷毀,及時斬斷銷售假藥鏈條。
文字 管瑩 武紅艷 揚子晚報網(wǎng)/紫牛新聞記者 劉瀏
校對 王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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