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輛沿機動車道行駛的越野車突然右拐,非機動車道上行駛的一輛摩托車倒地騎手摔傷,但事后交警認定兩車車體未見明顯的碰撞痕跡,事故原因無法查明……在這樣的情況下,法院會如何認定這期事故的賠償責任?1月5日,南京市秦淮區(qū)人民法院公布了這起案件的判決結果,雙方各承擔50%的責任,由越野車投保的保險公司賠償摩托車騎手各項損失4.4萬余元,該案法官對判決原因進行了解析。
交警認定事故原因無法查明,法院判保險公司賠償
事發(fā)當天,徐某駕駛小型越野車沿機動車道行使,因欲前往加油站加油而右轉彎進入非機動車道。就在這時,王某同方向駕駛摩托車路過這里,連人帶車摔倒受傷。
【資料圖】
事故發(fā)生后王某報警,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證明》寫明,越野車與摩托車車體未見明顯的碰撞痕跡,當事雙方對事故的成因陳述不一致,致使事故原因無法查明,不能認定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
該案審理時,一名事故現(xiàn)場證人到庭作證稱,當時其騎電動自行車在非機動車道內(nèi)行駛,經(jīng)過加油站附近時,由機動車道內(nèi)一輛車突然右拐橫在非機動車道路口,其緊急剎車致車輛側滑,所幸并未倒地,而其前方兩三米處的一輛摩托車緊急剎車致車輛側翻倒地,駕車人受傷不起。
王某自認事故發(fā)生時自己系駕駛機動車(摩托車)行駛在非機動車道上。經(jīng)醫(yī)院診斷,王某右脛腓骨粉碎性骨折,為此共計花費醫(yī)療費6萬余元,并另外支付了護理費、矯形器費用。此外,徐某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保險金額為50萬元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nèi)。
最終,法院酌定徐某、王某應各承擔50%的責任,判決被告保險公司賠償原告王某各項損失共計4.4萬余元,該判決現(xiàn)已生效。
法官:雙方對事故發(fā)生均存在一定過錯
那么,既然越野車與摩托車車體未見明顯的碰撞痕跡,為什么徐某投保的保險公司還要承擔賠償責任呢?
承辦法官介紹,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人民法院應依法審查并確認其相應的證明力,但有相反證據(jù)推翻的除外。
本次交通事故發(fā)生后,交警接警處理,并出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本案系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依法應當由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法官表示,現(xiàn)交警部門作出無法對事故責任進行認定的道路交通事故證明,且根據(jù)本案現(xiàn)有證據(jù)證明,事故發(fā)生時徐某駕駛機動車從機動車道右拐進入非機動車道過程中疏于觀察,王某駕駛同為機動車的摩托車在非機動車道行駛屬違法行為,故徐某、王某對于案涉交通事故的發(fā)生均存在一定過錯,故法官酌定徐某、王某應各承擔50%的責任。
本案中,肇事車輛在保險公司同時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故保險公司應在保險限額范圍內(nèi)承擔賠償。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萬承源 通訊員 蔣子翹
校對 王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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