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xiàn)代小區(qū)物業(yè)管理中,通常雇傭樓棟保潔阿姨從事保潔工作,而保潔人員在工作中受傷的情況并不少見。這時,作為提供勞務的保潔阿姨,應當如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呢?近日,南京鼓樓法院審理了一起此類案例,判某保潔公司賠償27萬余元。
(資料圖)
玻璃門傾倒砸傷保潔阿姨
王阿姨受雇于某保潔公司,在某小區(qū)從事保潔工作。一天下午,王阿姨在工作時,該單元樓的玻璃門突然倒下并砸向王阿姨,致其身上多處傷害。經診斷,王阿姨左股骨頸骨折,軟組織多處挫傷。后王阿姨進行人工全髖關節(jié)置換術,經鑒定,王阿姨左髖關節(jié)行關節(jié)假體置換術后構成九級殘疾,其中護理期限評定為150日,營養(yǎng)期限評定為180日。而這期間共產生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等27萬余元。保潔公司則認為不應由其承擔責任。
雙方爭執(zhí)不下,王阿姨將公司訴至法院,訴請法院判令被告某保潔公司賠償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等。被告某物業(yè)公司辯稱王阿姨的工作職責和范圍是從事外圍保潔工作,事故發(fā)生時,王阿姨在工作中明知玻璃門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情況下,進入不是自己工作范圍內的地方,導致自己受傷,存在重大過錯,故損害后果不應由保潔公司承擔。
公司應該提供安全的勞動環(huán)境
了解了案件事實后,法院認為,原告為被告公司提供勞務,被告對其進行管理,發(fā)放工資,被告應為原告提供安全的勞動環(huán)境,而原告在為被告提供勞務活動的過程中因工作小區(qū)的玻璃門突然倒下被砸中受傷,遭受損失,原告無過錯,被告對此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被告辯稱原告從事外圍保潔,事發(fā)地點并非其工作區(qū)域,原告系明知玻璃門存在隱患的情況下發(fā)生事故,要求減輕其責任,但被告未能舉證證明上述情況,原告對此亦不予認可,故對被告的辯稱理由不予采信。
法院根據原告損失,經舉證、質證, 認定誤工費 16388 元 (2265.17 元/月×9 個月+2265.17 元/21.75×10-5040 元) ,護理費12900元 (4天×200元/天+121天× 100元/天);營養(yǎng)費7200元 (40元/天×180天);住院伙食補助費870元 (30 元/天×29天),傷殘賠償金223449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 元,交通費酌定1200元,上述費用共計272007.6元,判決被告某保潔有限公司賠償原告王某各項費用共計272007元;
【法官說法】
承辦法官鮑蓉蓉認為,在勞務關系中,作為接受勞務者的一方,要為提供勞務者提供一個安全的生產環(huán)境、符合安全生產規(guī)范的生產工具,以及明確的授權和指示。如果提供勞務者因接受勞務者未盡到上述義務而導致提供勞務者受損的,可以認定接受勞務者具有過錯。作為提供勞務的一方,在接受他人雇傭,為他人提供勞務的過程中,對于他人的相關情況以及自己的工作職責、工作范圍、工作環(huán)境都要做到了然于心,清楚自己的能力范圍,注意自身安全的防護,減少此類糾紛的發(fā)生。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任國勇 通訊員 高明明 余 敏
校對 徐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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