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夜釣時為撈水中被鉤住的魚鉤,跳入池塘不慎溺水而亡,事發(fā)后,其家屬將當?shù)毓┧竞痛逦瘯V至法院,索賠63萬余元……12月28日,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了該案的一審判決結果。法院認為,該案死者陳某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自身應承擔其死亡的全部責任,故一審判決駁回其家屬的訴訟請求。
男子夜釣溺亡,家屬向兩被告索賠63萬元
死者陳某的家屬作為原告訴稱,該池塘原來系自然池塘,并不深,村民們經(jīng)常在該池塘內(nèi)玩水。2012年,被告供水公司為改造長江自來水建設項目,將該池塘挖深,增加了溺水死亡風險;被告村委會作為村事務管理單位,也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都應當對陳某的死亡承擔責任。因此,陳某家屬向被告索賠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等各項損失合計630129元。
(資料圖)
法院查明,2021年7月的一天晚上9點多,陳某在案涉池塘釣魚時,跳入池塘內(nèi)撈釣魚鉤不慎溺水死亡。池塘位于該村村委會,已存在幾十年,用途是灌溉。池塘周圍沒有安全警示標識,從陳某家步行約5分鐘即可到達該池塘。池塘內(nèi)穿過的自來水管于2012年建成,建造的水泥墩用于支撐自來水管,建石墩時對池塘進行了清淤。目前,該自來水管的管理人是當?shù)毓┧尽?/p>
被告供水公司辯稱,案涉池塘并非公司所有和管理,公司沒有安全保障義務。公司在池塘建造的水泥石墩是用于支撐自來水管的,而不是讓人在上面站立行走的;原告在預見到下水可能存在風險的情況下,依然進行了這種行為,應對其行為承擔全部責任。
被告村委會則辯稱,村委會不是池塘的管理人和所有人,池塘不是公共場所也非經(jīng)營場所,村委會對池塘沒有安全保障義務。案涉池塘屬于自然池塘,已經(jīng)存在多年,陳某是本村村民,對池塘周圍的環(huán)境清楚,他當時是站在池塘的墩子上釣魚,由于釣魚鉤被勾住了,他下水撈魚鉤,導致悲劇發(fā)生,應由其個人承擔全部責任。
法院:死者系完全行為能力人,駁回家屬訴請
法院指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被告是否應在陳某溺水死亡事件中承擔責任,如果承擔,則承擔的比例是多少?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本案中,案涉池塘并非經(jīng)營場所、也非公共場所,且池塘已經(jīng)存在長達幾十年,周圍村民包括陳某對池塘應該很了解,設置警示標識僅是為了進一步提醒村民,不能因為沒有設置警示標識就一定承擔責任。架設自來水管道、清淤后池塘被挖深,本身沒有錯,當然不能成為被告承擔責任的理由。
同時,案涉事故亦不屬于“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guī)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情形。因此,被告在陳某溺水死亡事件中均不承擔責任。
法院認為,陳某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不但在水塘釣魚,而且還在晚上九點走上本不能安全行走的自來水管道上夜釣,危險程度更加上升。根據(jù)原告訴稱事實以及提交的死亡證明顯示,陳某系“自己跳入池塘內(nèi)撈魚鉤時不慎溺水死亡”,陳某自身應承擔全部責任。
最終,法院駁回了原告陳某親屬的訴訟請求。
對于該案,法官表示,自然環(huán)境中的河道有別于法律規(guī)定的相關主體具有安全保障義務的一般從事社會活動的特定公共場所;同時,公民要有自我保護意識,尤其對于成年人,應當是自身安危的第一責任人。河塘水深即使沒有警示標志,依據(jù)常識或日常經(jīng)驗法則,也可判斷出危險程度。如果已經(jīng)知道風險,仍自愿冒險,當風險出現(xiàn)的時候,就應當自己承擔風險和損害后果。
通訊員 寧法宣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萬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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