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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在借條的落款處簽的居然是小名,這張借條能成立嗎?近日,南通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民間借貸糾紛,最終判決借款人歸還借款本金30000元。
原告張某與被告邱某系朋友關系。2015年6月,邱某以資金周轉困難為由向張某借款30000元,并向張某出具借條一張,借條落款處簽名“建進”。因平時大家方言中就是用“建進”(音同)稱呼邱某的小名,故張某對該借條未持異議。后經(jīng)催要,邱某一直未能還款,張某無奈至法院。
通州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6月22日,邱某向張某出具借條一份,載明:今借到張某叁萬元整,今借人“建進”。借條底部還載明兩個手機號碼,歸屬地分別為無錫和南通,其中歸屬地為南通的手機號碼經(jīng)查機主為邱某。
張某還提供了雙方之間的通話錄音,邱某在通話中承認了借款的事實,并表示手頭不寬裕,暫時無法還款。此外,通州法院至邱某母親住處向其進行核實,邱某母親稱邱某有小名,叫建進。
通州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本案中,邱某向張某借款3萬元的事實,有張某提供的借條及錄音證據(jù)為證,法院予以確認。該借條雖載明的借款人為“建進”而非被告邱某,但根據(jù)借條下部手機號碼的機主信息以及向被告母親核實的情況,應認定該借條的借款人即為邱某本人。綜上,通州法院判決被告邱某歸還原告張某借款本金30000元。
【法官說法】證據(jù)充分可認定“小名”的簽名效力
我國現(xiàn)行法律對一般民事行為中的簽名形式并無明確規(guī)定和要求,只要簽名能夠反映個人行為特征、識別行為人身份,就應承認其具有與正式登記的姓名相同的簽名效力。本案中,借條上的簽名并非被告邱某身份證上的法定姓名,原告張某主張的借條是“建進”所簽。根據(jù)《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原告張某提供的通話錄音能夠證明“建進”即本案被告邱某;另結合本院調查取證的結果,足以認定借條上的“建進”與被告邱某系同一人。故本案張某與邱某之間的借貸關系成立,邱某應按約還款。
借條或欠條等債權憑證,既是權利人主張債權金額的證據(jù),也是證明合同關系成立的證據(jù)。落款小名的借條,在證據(jù)充分的情況下可以得到支持,但為避免不必要的糾紛,法官提醒,在寫借條時要內容明確,規(guī)范書寫,要認真核對借款人的簽名是否正確,最好附上其身份證號碼;簽名應當面書寫,防止借款人讓他人代簽,日后卻翻臉“不認賬”;在借條中還要寫明借款的原因、金額、償還日期、利息等詳細信息,以避免產(chǎn)生糾紛。通訊員 季燕
校對 王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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