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李某是某社交平臺網絡主播,擁有200萬粉絲,王某是李某在該社交平臺上的粉絲之一,觀看直播時經常給李某刷禮物,金額多達1萬多元。
(圖片來源于網絡,與本案無關)
通過該社交平臺,王某與李某相識,兩人互加微信好友,線下見面三次。
2020年5月李某在朋友圈發(fā)急需用錢的信息,王某主動聯(lián)系李某詢問需要多少錢,李某答復說需要5萬元,王某通過銀行轉賬向李某匯款5萬元,一周后李某聯(lián)系王某,以急用錢為由再次向王某借款25萬,并約定每月支付利息,王某通過手機銀行轉賬25萬給李某。
借款到期后王某多次向李某催要還款,李某未歸還,王某遂訴至法院。
李某辯稱,自己與王某只是主播與粉絲互動,雙方關系沒有熟悉到可以借款的程度,自己沒有主動向王某借款,都是王某主動轉賬給自己,此轉賬是打賞而非借款,若是借款,應當有借條或協(xié)議,有具體用途等約定,但王某沒有相關證據,王某提供的兩人間的聊天記錄不完整,是掐頭去尾有選擇性的截圖。
法院審理
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是證明民間借貸關系成立的重要證據,但不是唯一證據,其他證據也能夠證明雙方存在民間借貸關系。
本案中,原告起訴時雖未能提供借條、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但原告先后向被告轉賬30萬,被告對此予以認可,被告對原告也有還款行為,原告舉證的雙方間的聊天內容,載明了借款、一年一轉、利息月結等有關民間借貸的內容,證明原、被告之間成立民間借貸關系,秦淮法院判決被告歸還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
法官說法
民間借貸案件中,主張借貸關系成立,應當對借貸合意、款項交付等要件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主要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
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是證明民間借貸關系成立的重要證據,但不是唯一證據,其他證據有時也能夠證明雙方存在民間借貸關系,如本案中的轉賬記錄、聊天記錄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16條規(guī)定: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債務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zhí)峁┳C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
對于欠缺借款合同的案件,原告憑借轉賬憑證提起訴訟,被告否認原告提出的借款事實主張的,在此種情況下,被告所持的抗辯內容,實際上形成了一個新的主張,即雙方當事人之間還存在原告所主張的借款關系之外的權利義務關系,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被告對于其所主張的其他債權債務關系等事實應負相應的舉證責任,需提供證據予以證明。
本案中,被告未向原告出具借條、欠條等債權憑證,被告主張該轉賬系基于主播打賞、贈與等其他法律關系收取款項的,被告應當對其提出的法律關系提供證據證明,并達到高度可能性標準,否則在原被告之間即成立民間借貸法律關系。
同時,網絡平臺服務協(xié)議規(guī)定,平臺僅為用戶提供信息分享、傳送與獲取服務,用戶為自己賬戶下一切行為負責,平臺之外私下接觸的行為產生的風險,應由用戶自行承擔,原被告之間的轉賬行為發(fā)生在平臺之外,并不構成直播過程中的打賞行為。
本案被告未提供證據證明其他法律關系的存在,對其主張轉賬系打賞、贈與,法院不予采信。
來源: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南京市秦淮區(qū)人民法院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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