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連云港市東??h檢察院提起公訴的一起非法狩獵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進行了宣判,3名村民因捕捉了211只野生青蛙,構成非法狩獵罪,被追究刑事責任。
民警放生野生青蛙(資料圖片)
2021年8月,家住東海的楊某聽說野生青蛙味道鮮美,便想要“解饞”,遂聯(lián)系趙某購買野生青蛙。8月間,趙某和表弟李某晚上經(jīng)常攜帶照明燈、編織袋等工具,在東??h石梁河鎮(zhèn)小河邊,采用強光手電筒照射、徒手捉的方法獵捕野生青蛙,兩人共非法狩獵野生青蛙 110 只,并出售給楊某。8月30日晚上,趙某、李某又來到“老地方”偷捕青蛙,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現(xiàn)場查獲及在趙某家搜查到青蛙共計106 只。經(jīng)鑒定,這106只青蛙中,有 101 只系黑斑蛙、金線蛙,屬于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jīng)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其余 5只不能確定具體種屬。9月1日,查獲的青蛙被放生。
12月1日,東??h檢察院受理該案,承辦檢察官龔成培細致審查案件后認為,該案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趙某、李某、楊某3人違反狩獵法規(guī),破壞了野生動物資源、侵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狩獵罪。12月14日,東??h檢察院以非法狩獵罪對被告人趙某、李某、楊某提起公訴,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近日,該案開庭審理,庭審中,趙某、李某、楊某當庭表示認罪悔罪,愿意承擔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的生態(tài)修復費用。法院當庭作出判決,判處被告人趙某、李某拘役三個月,緩刑五個月,判處被告人楊某拘役二個月,緩刑四個月,三人連帶賠償因非法狩獵行為造成的野生動物資源損失 11000元,該資金將按照相關規(guī)定統(tǒng)籌用于生態(tài)環(huán)境損害修復。
承辦檢察官龔成培表示:“很多犯罪嫌疑人缺乏法律意識,捕捉野生青蛙當做餐桌上的美味。但根據(jù)我國法律的規(guī)定,非法狩獵野生動物20只以上的就可能涉嫌犯罪,青蛙、麻雀、蟾蜍、刺猬、黃鼠狼等常見的陸生野生動物,被列入國家保護的‘三有’動物名錄,公民不能隨意捕獵和殺害,否則可能構成違法犯罪?!?/p>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張凌飛 通訊員 相婷婷 張婷
校對 王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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