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關于審理網絡消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一)》于今年3月15日起正式施行,受到廣泛關注。
3月21日,蘇州市吳中區(qū)人民法院適用該司法解釋審理的首案宣判。法院認定售出假冒奢侈品牌女包的二手交易平臺賣家陳某提供的“交易成功后,不支持售后維權”格式條款無效,依法判決其全額退還購包款1.4萬元。
在二手平臺花1.4萬買到假包,賣家拒絕退款
2020年12月,張某在一家二手商品網絡交易平臺向陳某購買了一只二手Celine凱旋門teen女包,價格1.4萬元。賣家陳某保證這只包是正品,承諾鑒定后再發(fā)貨,貨到付款,如假包退。張某此前多次向陳某購買奢侈品,所以這次交易收貨后張某很快付了錢。
之后,張某委托檢測機構進行檢測,卻發(fā)現(xiàn)這只包并非正品,于是將其寄回給陳某。張某與對方交涉未果,訴至吳中法院,要求全額退款。
在法庭上,賣家陳某辯稱,交易是貨到付款,買家付款表明已認可商品質量。該二手商品交易平臺《用戶行為規(guī)范》第3條規(guī)定:“交易成功后,不支持售后維權”,故不同意退貨退款。
格式條款無效!法院依據(jù)新司法解釋判全額退款
今年3月1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網絡消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一)》第7條明確規(guī)定,消費者在二手商品網絡交易平臺購買商品受到損害,人民法院綜合銷售者出售商品的性質、來源、數(shù)量、價格、頻率、是否有其他銷售渠道、收入等情況,能夠認定銷售者系從事商業(yè)經營活動,消費者主張銷售者依據(j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承擔經營者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吳中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jù)該條規(guī)定,吳中法院綜合陳某在二手商品網絡交易平臺的交易頻率等依法認定,陳某系在二手網絡交易平臺上從事商業(yè)經營活動的經營者。
關于電子商務經營者提供的格式條款,該《規(guī)定》第一條明確,條款中有收貨人簽收商品即視為商品質量符合約定,其他排除或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免除電子商務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內容等,民法院應當依法認定無效。
法院認為,而在本案中,該二手商品交易平臺提供的《用戶行為規(guī)范》中“交易完成,不支持售后維權”這一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xié)商的條款,屬格式條款。該格式條款隱含收貨人簽收商品即視為商品質量符合約定的內容,且排除消費者權利,根據(jù)該《規(guī)定》,應認定為無效。
綜上,吳中法院依法判決陳某全額退還張某女包價款1.4萬元。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注意到,在今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典型案例中,有一件案例與該案案情相似。法院根據(jù)銷售數(shù)量、交易金額等認定一名在二手交易平臺銷售假冒知名品牌無線耳機的賣家楊某為經營者,判令其退款并承擔三倍懲罰性賠償。
記者從吳中法院了解到,由于該院這起案件中原告張某在訴訟時并未提出三倍賠償主張,因此法院依法未對其是否構成欺詐進行認定及作相應判決。
法官:對網絡經營活動不誠信行為果斷亮劍
伴隨我國網絡經濟的快速發(fā)展,近年來網絡消費糾紛案件呈現(xiàn)出快速增長的特點,司法實踐中也出現(xiàn)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正是在這一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在反復研究論證的基礎上,制定出臺《關于審理網絡消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一)》這一司法解釋,于今年3月15日起施行。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鄭學林在該《規(guī)定》的新聞發(fā)布會上表示,實踐中,存在電子商務經營者利用優(yōu)勢地位,制定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情況?!兑?guī)定》第1條對于“簽收商品即視為認可商品質量合格”“經營者享有單方解釋權或者最終解釋權”等實踐中常見的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條款進行了列舉,并作兜底性規(guī)定,明確有上述內容的格式條款應當依法認定無效。
承辦法官介紹,本案也是吳中法院適用該司法解釋裁判的首起案件。本案中,法院針對經營者在通過互聯(lián)網等信息網絡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中的不誠信行為,適用《規(guī)定》果斷亮劍,有力規(guī)制了電子商務經營者的違法失信行為,有效維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萬承源 通訊員 杜榮尚 馬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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