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女子與多人存在債務糾紛,案件在進入執(zhí)行階段需要處置房產時,她為了“撈回”一點房款,與他人惡意串通進行虛假民間借貸訴訟,這種行為直接侵害訴訟相對方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南京鼓樓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及時識破,不但駁回訴請,串通虛假訴訟的雙方還涉嫌犯罪被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原被告惡意串通 虛構借條打官司
2015年,原告左某向案外人胥某出借款項,并按照胥某要求轉賬至胥某本人及其控制公司,合計約50萬元,由胥某出具借條。2017年,胥某因刑事犯罪被羈押。后胥某前妻沈某因與他人存在多起債務糾紛案件,進入執(zhí)行階段需要處置房屋時,自行找到左某,希望其也能參與分配,“撈回”一點房款。于是,兩人自編自導了一出“虛假訴訟”,出具了新的借條,借款人為沈某。原告左某稱與被告沈某存在一筆50萬的債權債務關系,經左某多次向沈某催要無果,為維護其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同時將左某與胥某之間的轉賬記錄作為證據提交。原告訴請,判令被告返款借款本金50萬元。被告辯稱,承認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后法院結合原被告微信聊天記錄,認定兩人存在惡意串通情節(jié),偽造借條進行了虛假訴訟。
了解了事實真相,法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經查明屬于虛假民間借貸訴訟,原告申請撤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并應當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駁回其請求。本案中,根據現(xiàn)有證據,原告左某的原始債權應與胥某及其控制公司有關,后沈某與左某惡意串通,自愿承擔胥某及其控制公司所負債務,其行為損害了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屬于虛假民間借貸訴訟。因此,駁回原告左某的訴訟請求。因本案構成虛假民間借貸訴訟,涉嫌刑事犯罪,法院同時將相關線索、材料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法官說法:
“手拉手”訴訟將被追究法律責任
承辦法官李義軍認為,本案中,原被告惡意串通,欲通過法院判決、參與執(zhí)行分配的方式,分得被告名下房屋的處置款。其行為直接影響了其他參與分配人的受償金額,嚴重損害了其他債權人的利益。本案對于打擊虛假訴訟行為,維護正常訴訟秩序,促進法治社會建設,構建社會誠信體系具有一定的典型意義。
虛假訴訟是訴訟當事人一方或多方,為達到非法目的或獲取非法利益,以故意虛構事實、捏造法律關系、偽造證據等方式,通過法院的審判活動,為其非法目的賦予形式合法化。虛假訴訟不僅嚴重損害了案外人的合法權益,也損害了法律的尊嚴和法院的形象。
涉及民間借貸中的虛假訴訟一般表現(xiàn)為:雙方當事人惡意串通、虛構借貸關系,意在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權益,如原、被告雙方對借據無異議的“手拉手”訴訟。法院嚴格按照法律規(guī)定處理虛假訴訟當事人,以減少和杜絕虛假訴訟,維護法律的尊嚴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任國勇 通訊員 鼓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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