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子晚報網(wǎng)2月20日訊(記者 劉瀏)內蒙古準格爾旗的某物流站內,有一宗“大牌”貨物在此滯留了近一年之久,發(fā)件人和收件人均唯恐避之不及。究竟為何?其中緣由還得從一只保溫杯說起。
這個保溫杯是本土品牌,在國內市場享有較高的聲譽,受到不少客戶的青睞,可謂“大牌”。2020年3月,準格爾旗A商貿公司成功獲得一筆訂單——為他人提供該品牌保溫杯。為謀取非法利益,A商貿公司股東陳某某、法定代表人胡某某不從正規(guī)渠道采購,而是提供該品牌某型號保溫杯樣圖并委托浙江省蒼南縣B工藝品公司生產(chǎn)假冒保溫杯,再轉手交付給采購商。A商貿公司實際交付4500只保溫杯,非法經(jīng)營數(shù)額70萬余元,實際獲利卻高達48萬元。
嘗到了甜頭的A商貿公司于2020年6月份故伎重施。在成為某管理公司的供應商后,再次委托B工藝品公司生產(chǎn)假冒保溫杯。2020年9月份收到全部貨款9萬余元后,B工藝品公司即將1754只假冒保溫杯發(fā)往了準格爾旗。
不料,由于了解到先前案值70萬余元的假冒保溫杯交易正在被有關部門調查,A商貿公司因害怕被查處而拒收物流,貨品被退。而B工藝品公司認為自己已經(jīng)收到了貨款,該宗貨物應該歸A商貿公司所有,同樣拒收。該宗貨物再次被運回內蒙古準格爾旗。最終因無人認領而在物流站長期滯留。
2021年8月31日,公安機關查明了A貿易公司第一筆70萬余元的假冒保溫杯交易,將案件移送通州灣示范區(qū)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承辦人、該院檢察長曹衛(wèi)星詳細閱卷后,通過訊問陳某某、胡某某以及詢問證人,敏銳地發(fā)現(xiàn)有犯罪事實被遺漏。
曹衛(wèi)星第一時間督促、指導公安機關進一步固定證據(jù),將滯留在物流站的涉案保溫杯全部扣押到案。經(jīng)審查,檢察機關依法追訴這一筆犯罪事實;針對陳某某、胡某某到案情況不明的問題,通過詢問偵查人員和相關證人等方式自行補充偵查,準確認定二人具有自首情節(jié)。審查起訴階段,被告單位和二被告人均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對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定罪量刑意見沒有異議,自愿認繳罰金共計150萬元。
近日,該案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定罪量刑意見均被法院采納。
校對 王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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