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yáng)子晚報(bào)網(wǎng)2月17日訊(通訊員 徐涵宇 記者 劉瀏)因酒后持啤酒瓶與他人追逐毆打,造成二人輕微傷,經(jīng)如東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2022年2月16日吉某某、哈某某、胡某某分別被以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gè)月、一年、十一個(gè)月。
阿某某、吉某某、胡某某等人均為四川老鄉(xiāng),感情親厚。2021年9月晚,三人相約在江蘇省南通市如東縣長沙鎮(zhèn)某燒烤店聚餐。期間,阿某某等人酒酣耳熱便一起高聲唱起了家鄉(xiāng)山歌。在同店另一桌就餐的被害人陳某某則提出讓對方聲音小一點(diǎn),引發(fā)了阿某某等人的不滿。后在店內(nèi)眾人的勸說下,被害人陳某某向阿某某等人敬酒告罪。吉某某卻認(rèn)為被害人陳某某不將杯中酒喝盡是挑釁自己,遂腳踢被害人陳某某腹部。阿某某見狀將被害人陳某某帶至燒烤店門口南北路上欲對其進(jìn)行毆打,被害人陳某某掙脫反抗,并與阿某某互相追逐、打斗。胡某某與吉某某亦手持酒瓶加入。
被害人陳某某見狀逃跑并躲藏至車輛副駕駛。阿某某仍不放棄,沿途拉車門找到被害人陳某某,并將其拖拽出車外,同時(shí)吉某某拿酒瓶砸至被害人陳某某頭部。三人回到燒烤店門口后,阿某某、胡某某又無故毆打與被害人陳某某一同喝酒的唐某某。經(jīng)鑒定,被害人陳某某、唐某某的人體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校對 徐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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