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同事間評論穿著,引發(fā)一場多人互毆,致被評論者骨折受傷。近日,句容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身體權糾紛案,法院綜合考慮多人參與其中,結合事故起因,打架過程中的過錯程度,酌定由“評論者”對傷情承擔30%的賠償責任。
2020年7月的一天下午,董某下班后穿著短褲去澡堂洗澡,路過宿舍門口時被同事邢某評論穿著不當,董某當即反懟,雙方發(fā)生言語沖突,繼而引發(fā)互毆。
在此過程中,雙方關系較好同事也參與一起揪打,董某受傷骨折。董某被送往醫(yī)院治療,經診斷為左手臂骨折、頭部皮膚挫裂傷,花費醫(yī)療費1萬余元。董某要求邢某賠償,雙方多次協商無果后,董某一紙訴狀將對方訴至法院,索賠人身損害各項損失9萬余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中,被告邢某因評論原告董某穿著問題而與其發(fā)生言語爭執(zhí)進而導致肢體沖突,之后發(fā)生多人揪打行為,原告在該沖突過程中受傷,被告承認在毆打過程打了原告的頭部,但根據原告在公安機關的詢問筆錄中陳述內容可知其傷情并非被告一人造成。
考慮到案涉糾紛發(fā)生時多人參與其中,原告?zhèn)樾纬傻脑颉⒔Y果,再結合事件起因,兩人在打架過程中的過錯程度,句容法院酌定被告對原告?zhèn)槌袚?0%的賠償責任。
經審核,句容法院確認原告各項損失合計5萬余元,上述損失應由被告賠償1萬余元,據此作出了相應判決。
通訊員 沈高軒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萬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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