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按照規(guī)定行政仲裁是不能進行復議的,行政仲裁是指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以第三者的身份依法對其內(nèi)部發(fā)生的行政爭議做出最終裁決的一種行政司法行為。
《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機關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自由裁量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
(二)當事人之間的行政賠償或者行政補償糾紛。
當事人經(jīng)調解達成協(xié)議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制作行政復議調解書。調解書應當載明行政復議請求、事實、理由和調解結果,并加蓋行政復議機關印章。行政復議調解書經(jīng)雙方當事人簽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調解未達成協(xié)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及時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二、什么情況下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chǎn)停業(yè)、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zhí)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chǎn)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zhí)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jīng)營自主權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nóng)業(yè)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fā)許可證、執(zhí)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chǎn)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fā)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fā)放的;
(十一) 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三
行政裁決應遵循如下的程序環(huán)節(jié):
(一)申請:當爭議發(fā)生后,當事人應首先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裁決申請。申請應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人必須是因民事權益發(fā)生爭議的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也可以是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代理人;
2、申請裁決的事項必須是依法可以由行政機關處理的事項;
3、申請必須向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提出;
4、申請必須在法定時間內(nèi)提出;
5、申請裁決通常要遞交申請書,并載明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住址、爭議的事項、有關請求及其根據(jù)、理由等。
(二)受理:行政機關收到裁決申請后,要對申請書的內(nèi)容進行初步審查,如果符合上述條件的,行政機關應當受理。如果認為申請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機關應及時作出附理由的不予受理決定。
(三)答辯:受理的行政機關將申請書副本送交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必須在法定期限內(nèi)作出答辯。
(四)審查:行政裁決機構正式受理當事人的裁決申請后,開始對當事人之間糾紛的事實和證據(jù)等進行實質性審查。在審查過程中除根據(jù)當事人雙方提交的申請、答辯書及所附材料,對雙方權利義務進行分析外,還可根據(jù)案情需要進行有關調查、勘驗或鑒定。調查、勘驗、鑒定既可由具備條件的行政機關自行進行,也可由行政機關委托符合法定條件的其他機構和組織進行。
(五)裁決:行政機關通過審查,應及時作出相應裁決。裁決必須制作裁決書,裁決書應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住址、身份、爭議糾紛的內(nèi)容,裁決機構認定的事實及其根據(jù)、理由、依法作出的裁決。并要告知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法律救濟途徑。如果是終局裁決,應告知當事人履行裁決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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