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倒賣承兌匯票怎樣定罪
倒賣承兌匯票屬于詐騙,涉嫌詐騙罪、偽造票證罪,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自然人犯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jié)嚴重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二、偽造金融票證罪的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的客體,是國家的金融票證管理制度。金融票證是商品交換和信用活動的產(chǎn)物,它對于加速資金周轉(zhuǎn),提高社會資金使用效益;及時進行商品交易,促進商品流通;及時清結債權債務,節(jié)省流通費用以及規(guī)范商業(yè)信用等具有重要意義。隨著我國改革開放后經(jīng)濟的快速發(fā)展,金融票證在商品交易、清潔債權債務等方面逐漸得到了日益廣泛的應用。金融票證已成為我國經(jīng)濟生活中日益重要的信用支付或結算工具。隨著金融票證在經(jīng)濟生活中重要性的越來越大,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的違法犯罪活動也開始滋生、蔓延。這種犯罪行為不僅損害了有關當事人的正當權益,更影響了金融票證應有的信譽,破壞了國家的金融票證管理制度,妨害了經(jīng)濟健康有序地發(fā)展。因此本法將這種行為單獨規(guī)定為犯罪,予以懲處。
2、客觀要件
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偽造、變造各種金融票證的行為。所謂偽造金融票證,是指無權制作金融票證的假冒他人或虛構他人的名義擅自制作金融票證的行為;所謂變造金融票證,是擅自對他人的有效金融票證上所載內(nèi)容進行變更的行為。偽造和變造金融票證的結果都產(chǎn)生“假金融票證”,但偽造是一種完全的造假行為,變造則以真實的金融票證為前提,變造后的金融票證并未完全否定原來的有效成份。因此相對來說,偽造金融票證的危害性要大于變造金融票證,前者可能給被害人造成更大的損失。
3、主體要件
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主體。依據(jù)本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單位也可以構成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的主體。
4、主觀要件
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在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如果行為人因過失而錯寫誤填票證內(nèi)容的,雖然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但不能讓其承擔刑事責任。即使行為人錯寫誤填票證后又故意使用的,也只能按金融票據(jù)詐騙罪等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責任,而不能以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論處。
本條沒有要求行為人必須具有一定的目的才能構成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而過去理論上通常解釋偽造有價證券應有營利目的才能構成犯罪,因而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也應該具有營利目的;還有人認為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應有行使目的才能構成。我們認為,本條既然沒有規(guī)定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主觀上必須以一定的目的作為構成要件,那么行為人只要出于故意而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的,原則上就構成犯罪,而沒有必要再去探究行為人是否具有什么目的。這也是本條的立法意圖所在。至于那些確實既無營利目的也無行使目的等,而純粹因個人興趣等原因偽造、變造金融票證以自我欣賞、收藏而不讓其流通的,可視為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而不認為構成犯罪。
三、偽造金融票證罪的表現(xiàn)形式
(1)偽造、變造匯票、本票、支票等票據(jù);
(2)偽造、變造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
(3)偽造、變造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jù)、文件;
(4)偽造信用卡。至于"偽造"、"變造"的理解問題,一般認為,"偽造"是指行為人仿照金融票證的票面、顏色、形狀、質(zhì)地,采用各種非法方法制作假票證,或者假冒他人的名義偽為票證的行為;"變造"是指沒有變更權限的人,采用涂改、挖補、拼接等方法,對真票證進行加工改造,變更票證上除簽名之外的記載內(nèi)容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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