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拐賣兒童和拐騙兒童可以并罰嗎
不可以并罰。拐騙兒童罪與拐賣兒童兩罪之間雖然獨立,但是在實踐當中,拐騙兒童往往是拐賣兒童的一種手段,兩者侵犯的法益雖然不同,但是可能行為人僅僅是要實施拐賣兒童的行為。所以二者是不可以并罰的。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四十條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二、
拐騙兒童罪和拐賣兒童罪的區(qū)別
拐騙兒童罪和拐賣兒童罪的區(qū)別有以下幾點:
(一)客體要件不同。拐騙兒童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家庭關系和兒童的身心健康,而拐賣兒童罪侵犯的客體是兒童的身體自由權和人格尊嚴權。
(二)客觀方面不同。拐騙兒童罪表現(xiàn)為采用欺騙、利誘或者其他方法,使兒童脫離自己的家庭或者監(jiān)護人將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帶走的行為。拐賣兒童罪客觀表現(xiàn)為非法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或者中轉兒童的行為。
(三)犯罪目的不同。拐騙兒童罪,主要是為了收養(yǎng)或者使喚、奴役,而拐賣兒童罪則主要是以出賣為目的貪圖錢財,販賣牟利。如果拐騙兒童是為了販賣牟利,則應以拐賣兒童罪論處。刑法規(guī)定犯拐騙兒童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拐賣兒童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法定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三、
拐賣兒童罪的具體量刑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 拐賣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拐賣兒童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的認定首要分子是指在拐賣兒童犯罪集團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需要指出,在一起案件中,首要分子既可能是一個,也可能是幾個。凡符合法定特征的,都要認定為首要分子。根據本法第26條第3款的規(guī)定,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全部罪行處罰。
(二) 拐賣兒童三人以上的;
拐賣兒童3人以上的認定拐賣兒童3人以上既可以是一次拐賣兒童3人以上,也包括多次拐賣兒童3人以上;行為人既可以是實施拐騙等6種行為之一而對象為3人以上,也可以是兩種以上行為而對象總計為3人以上,如拐騙1人,中轉過另外2人。
(三) 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兒童的;
(四)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采用偷盜的方式使嬰兒脫離其監(jiān)護人的監(jiān)護,有時候公安部門打拐時解救被拐賣兒童,因為嬰兒沒有認知能力,沒有辦法找到嬰兒親生父母,給被拐賣者造成終生遺憾。
(五)造成被拐賣的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造成被拐賣的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認定這是指在拐賣過程中,行為人為制止被拐賣人或其親屬的反抗而實施捆綁、毆打行為,或者被拐賣人及其親屬因犯罪分子的拐賣行為、拐賣中的毆打、侮辱、虐待、強迫賣淫、奸淫等行為而在精神上遭受打擊,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情況,包括引起自殺在內。
(六)將兒童賣往境外的。
“境外”是指我國國境以外的國家和地區(qū),以及回歸之前的臺、港、澳地區(qū),香港、澳門已經回歸中國,因此不包括在“境外”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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