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記者從省法院獲悉,近日,平?jīng)鍪嗅轻紖^(qū)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甘肅首例“高空拋物罪”案,被告人陳某被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
2021年3月21日晚9時許,陳某酒后回到位于四樓的家中,因瑣事與妻子發(fā)生爭吵。陳某心中怒氣難消,遂將家中兩盆花從窗戶向外扔出,致使劉某某停放在樓下的轎車受損。受害人報案后,在公安機關對群眾提供的線索排查過程中,陳某主動到案且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同時自愿賠付被害人財物損失。
平?jīng)鍪嗅轻紖^(qū)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陳某為發(fā)泄怒氣,不計后果,從所居住建筑物四樓向人、車共行的道路拋擲花盆,致樓下停放的車輛多處部位受損,應屬“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確已構成高空拋物罪。本案財物損害明顯,社會危害性嚴重,綜合本案犯罪事實,考慮社會危害程度及全部量刑情節(jié),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
“高空拋物已入刑,不再是‘出了事才有事,不出事就沒事’的行為。”據(jù)辦案法官介紹,該案系“高空拋物”入刑以來,甘肅省首例以“高空拋物罪”定罪的案件。隨著高空拋物案件頻發(fā),人員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數(shù)量不斷增加,高空拋物被稱為“懸在城市上空的痛”。為預防和懲治高空拋物犯罪行為,2021年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增設了“高空拋物罪”,高空拋物可能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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